北京经济适用房配售管理条件及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22-03-30 23:25:22作者:佚名

北京经济适用房配售管理条件及注意事项

  北京经济适用房配售管理条件及注意事项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注意事项

  1.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家庭利用保障房抵押借款,用途仅限于支付本套住房购房款,未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为其他债务担保。

  2.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房屋产权性质未转为商品房前,购房家庭不得将所购保障房作价出资或者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将房屋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

  3.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权人因购房家庭无力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需要处置抵押物,

  依下列情况办理:

  ➤已购房屋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

  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该房屋应由购房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按原购房价格购买或按原购房价格回购,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房屋产权性质不变。

  ➤已购房屋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

  可由抵押权人依法实现其抵押权。同等价格条件下,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优先回购。拍卖或出售所得价款按规定扣除需向政府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剩余部分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房屋产权性质转为商品房。

本文标签: 经济适用住房  房屋  家庭  住房  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