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自贸区长沙片区海外人才新创办企业支持办法(试行)原文

更新时间:2022-03-30 23:25:23作者:未知

湖南自贸区长沙片区海外人才新创办企业支持办法(试行)原文

  湖南自贸区长沙片区海外人才新创办企业支持办法(试行)原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人才集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长办发〔202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外人才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以下简称“长沙片区”)新创办企业。海外人才指在最新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0位高校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外籍人才、留学归国人才(港澳台高校毕业生比照执行)。长沙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智能制造海归小镇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由长沙市委人才办、长沙片区管委会统筹,长沙片区各区块所在区县、园区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支持标准及经费来源

  第四条场地补贴。海外人才新创办企业,在长沙片区范围内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按租金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30万元/年的租赁补贴,期限3年;在长沙片区范围内购买生产经营场地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置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先租后买的,需扣除已享受的租金补贴(免费提供场地的视同已享受租金补贴)。

  第五条项目扶持。海外人才新创办的企业,其创业项目经论证评审,给予不超过实际有效投入(不含场地租赁补贴和场地购置补贴)的50%,最高100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项目扶持资金自通过评审当年起,按5:3:2比例分3年拨付。

  第六条海外人才新创办企业申报场地补贴、项目扶持资金由长沙片区各区块所在区县、园区全额承担或各区块所在区县、园区按比例承担。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流程

  第七条海外人才新创办企业申报场地补贴、项目扶持资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于2021年3月29日(含)以后在长沙片区内注册且在长沙片区各区块所在区县、园区纳税,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二)海外人才持股比例不低于30%,或持股比例不低于10%、实缴资本不低于100万。

  第八条场地补贴每年集中申报1次。项目扶持全年接受申报,定期组织评审。场地补贴申报时间、项目扶持评审时间以长沙片区各区块所在区县、园区通知为准。

  第九条――企业申报。申报企业登录长沙人才智慧导航( http: / /www.changsha.gov.cn/csrc_portal/)填写申报信息,生成《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海外人才新创办企业场地补贴申报表》或《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海外人才新创办企业项目扶持申报表》并下载打印,对信息真实性签署意见。申请企业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拍照或扫描上传至申报平台。

  (一)申报场地补贴:海外人才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境外院校毕业的须提供教育部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营业执照,海外人才持股或出资证明,场地产权证明、场地租赁或购买合同及付款发票等。

  (二)申报项目扶持:在申报场地补贴材料基础上,还须补充创业项目计划书、实际有效投入证明等。

  第十条海外人才新创办企业项目扶持评审程序为:资格审查、初步论证、专家评审、会商研究、审定公示、发文公布。

  (一)资格审查。申报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区县、园区人才工作部门对申报信息进行初审。

  (二)初步论证。各区县、园区人才工作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以实地考察、会议讨论或其他方式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进行初步论证,确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的项目。

  (三)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按以下步骤进行:

  1.组建答辩专家组。每组专家(按专业或行业分组)的人数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2.召开专家评审会。重点评价创业人才、技术水平及创新程度、市场需求及产业化前景、资金条件及计划目标的合理性等。

  (四)会商研究。各区县、园区人才工作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不超过项目申报时已完成实际有效投入的50%的原则,提出项目扶持资金支持意见。

  (五)审定公示。各区县、园区人才工作部门将会商提出的项目资助意见按程序提交区县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园区党工委审定后,在市级媒体或区县、园区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发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区县、园区发文公布,按规定拨付资金。

  (七)报备。区县、园区将海外人才新创办企业项目汇总表及时报长沙片区管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海外人才新创办企业场地补贴申报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进行,一般不组织进行专家评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海外人才新创办企业租赁生产经营场地,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所租生产经营场地不得转租、转借,否则须全额退还已享受的租赁补贴资金;海外人才新创办企业购买生产经营场地,如享受购置补贴,则该场地5年内不得出售、出租,否则须全额退还已享受的购置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每名海外人才最多可申报一个创业项目,同一创业项目最多有两次申报机会。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应严格依照评审工作有关程序和标准,公平、公正、客观地对申报对象作出评价和判断;评审工作全体参与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评审纪律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各区县、园区对资助项目的经营情况和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除首期拨付资金外的后续资金支持意见。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海外人才新创办企业申报场地补贴、项目扶持资金与长沙市范围内其他的海外人才新创办企业申报场地补贴、项目扶持资金政策不重复申报、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各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长沙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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