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乡医保生育医疗待遇

更新时间:2022-03-30 23:31:28作者:未知

南京城乡医保生育医疗待遇

  在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基金按规定支付(有自付比例的药品和项目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包括门诊统筹待遇、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门诊大病待遇、门诊精神病待遇、门诊艾滋病、住院待遇和生育医疗待遇等。

  一、办理登记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怀孕后携带结婚证、社会保障卡、生育登记服务证明等资料到具备建卡条件的医疗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二、医疗待遇

  包括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支付比例40%,基金支付限额300元;发生的生育住院分娩费用,参照住院支付政策执行,其中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75%

  拓展阅读:哪些情况可以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1.办理长期驻外登记备案手续后,在驻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2.办理转外就诊登记备案手续后,在异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转住院(或死亡)的,在门诊发生的抢救医疗费用;

  4.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经法律文书证实应由本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5.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参保并缴费,出生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本文标签: 医疗费用  待遇  门诊  发生  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