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30 23:33:29作者:未知
农民安居房建设须符合“一户一宅”认定原则
“一户”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村(居)民家庭:
1.夫妻双方与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可视为一户。
2.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可单独视为一户。
3.离异后没有宅基地的一方再婚,且配偶没有宅基地的可为一户。
“一宅”是指每户村(居)民家庭可享受的农民安居房保障权益,即建筑投影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投影面积的4倍。如拥有农民公寓的,要相应扣减农民安居房保障权益,确保整体农民住房保障权益不超过上述规定。
每户村(居)民家庭可享受的农民住房保障权益按镇街辖区范围内进行核定。各镇街应结合农民安居房台账建设工作,核定每户村(居)民家庭可享受的农民住房保障权益。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一宅”:
1.村(居)民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全部宅基地上的建筑投影面积、农民安居房和农民公寓总建筑面积未超过该户家庭可享受的各类型农民住房保障权益的,可认定为“一户一宅”。
2.村(居)民及其家庭成员可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分户,且分户户数大于等于村(居)民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的宅基地数量的,可认定为“一户一宅”。
3.村(居)民及其家庭成员可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分户,但未分开居住,名下全部宅基地上的建筑投影面积、农民安居房和农民公寓总建筑面积未超过分户后可享受的各类型农民住房保障权益总和的,可认定为“一户一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