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青年人才驿站工作方案

更新时间:2022-12-29 12:47:40作者:智慧百科

江门市江海区青年人才驿站工作方案

  一、服务保障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国境外学校)专科和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未超5年的非应届毕业生(以毕业证时间为准),非江海区户籍且在江海区内没有住房,来江海求职、入职、创业青年人才。

  二、保障方式

  (一)青年人才求职期间免费安排住宿

  申请条件:在江海区企业求职面试期间,能够提供江海区内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面试通知书或其他佐证,可以申请享受免费入住青年人才驿站不超过2晚3天优惠政策。

  服务场所:选取我区中心城区软硬件设施设备完善且交通便利的酒店作为我区青年人才驿站共建单位(求职住宿服务),通过服务协议签订、挂牌授权、提前预约、统一结算的形式开展服务。

  (二)青年人才入职或创业免费安排住宿

  申请条件:在江海区用人单位成功入职就业(以签订劳动合同或行政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日期为准),或自主创业(以《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登记日期为准)1个月以内,属非江海区户籍,可以申请免费入住青年人才驿站不超过9晚10天。

  服务场所:选取我区中心城区软硬件设施设备完善且交通便利的酒店和公寓作为我区青年人才驿站共建单位(入职、创业期间提供短期过渡性住宿服务),通过服务协议签订、挂牌授权、提前预约、统一结算的形式开展服务。

  三、服务申请途径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青年人才,通过“江海人才通”小程序,进入“青年人才驿站”项目。

  (二)在“青年人才驿站”项目,选择相应服务内容及意向入住酒店或公寓,填写个人资料并上传相关佐证图片后,等待后台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通过微信小程序和手机短信,将入住信息反馈到申请人。

  (四)申请成功后,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凭入住信息到所选酒店或公寓前台办理入住登记,超时间办理或者不入住,将取消该申请人所申请服务,且不能再次申请。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至入住相应的酒店或公寓前,因个人原因需要取消申请或者入住,需在酒店入住登记前,在“青年人才驿站”上进行服务取消。

  (五)申请人需于申请服务期内退房。

  四、资料审核流程

  为简化申请流程,缩短审核时间,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申请人在“青年人才驿站”项目中填写并上传佐证材料提交审核,并对提交资料做真实性做出承诺,后台对提交的信息资料进行校对审核,与政策条件相符即审核通过。

  (一)对申请人学历资格、身份证、自主创业(《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佐证进行审核。(责任单位:团区委)

  (二)对申请人面试通知、企业入职是否已享受人社领域同类政策优惠等情况进行审核。(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每季度从申请档案中抽取15%作为检查对象,将申请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资料发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证,如发现申请人存在资料造假,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团区委牵头,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配合)

  五、责任分工

  各职能部门在青年人才驿站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提交区政府研究确定。

  (一)团区委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与意向酒店签订合作协议,并对接协议酒店与房源信息系统,确保申请者在通过审核后可及时入住酒店或公寓;拟定入住须知;对申请青年人才学历等资料进行审核;青年人才驿站氛围布置和人才入住宣传品制发;推送青年人才政策信息、服务信息;监督青年人才驿站服务开展情况。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才面试通知、企业入职是否已享受人社领域同类政策优惠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区经济促进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负责深入企业宣传青年人才驿站政策内容,扩大知晓度。

  (四)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深入校园(高校)宣传青年人才驿站政策,扩大知晓度。

  (五)工业园公司负责青年人才驿站(公寓)的场所布置及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

  (六)区委组织部负责线上申请功能开发与运营维护。

  (七)区财政局负责将青年人才驿站资金计划列入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监督青年人才驿站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八)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负责每季度对团区委抽查的申请资料进行验证反馈。

  五、其他情况说明

  以往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国家、省和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方案的优惠措施之间有交叉重复的,或者与上级现行政策同类或重复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原已享受江海区有关人才优惠政策且未执行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各职能部门可根据政策实施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附件的申请指南。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本意见由团区委负责解释。

  附件: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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