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30 23:40:07作者:佚名
2022年成都暂未出台新政策,以下为2021年消息
最新消息:2021年9月13日,成都公积金中心出台了贷款实施细则
首付款比例是指首付款金额占所购住房价值的比例。
1、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30%;
2、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40%。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下列逾期情形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应相应提高。同时存在几种逾期情形的,按最严重的情况执行。
(一)近两年内连续逾期 3-5 期,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30%;
(二)近两年内累计逾期 6-7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10%;
(三)近两年内累计逾期 8-9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20%;
(四)近两年内累计逾期 10-11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30%;
(五)近五年内连续逾期 3 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10%;
(六)近五年内连续逾期 4-5 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20%;
(七)近五年内连续逾期 6 期(含)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30%;
(八)近五年内累计逾期 9-11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10%;
(九)近五年内累计逾期 12-17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20%;
(十)近五年内累计逾期 18 次(含)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30%。
最新调整:取消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缴存余额支付首付款“二选一”的限制,借款人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公积金可提取用于支付首付款
为进一步满足借款人的合理诉求,减轻借款人的购房负担,新政将允许借款人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公积金用于支付贷款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例如:缴存职工根据自己的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进行测算,自己只需要保留3万元的公积金缴存余额即可申请到40万元公积金贷款,而缴存账户上此时有8万元的公积金缴存余额。那么缴存职工可以申请提取5万元用于支付该套住房的首付款,剩余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3万元,在贷款存续期内可按月提取用于偿还月供。
以前消息:
根据3月22日出炉的《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指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并决议通过,调整成都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此进行了官方解读。
其主要内容包括:
居民家庭名下在成都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下同),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居民家庭名下在成都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名下在成都市拥有1套住房但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名下在成都市拥有1套住房但住房贷款已结清的,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4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50%。
区域适用范围,包括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包括高新区南部园区、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2个区域。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事项继续按原有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相关要求,防范住房信贷业务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配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8〕62号)文件的有关调控措施,经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2018年第二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约定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的执行标准如下:
一、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首套房)
二、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南部园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
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1个区域,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二套房)
三、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2个区域已拥有2套及以上(无论是否有贷款或是否结清相应贷款)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其他地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三套房)
用一个表格来概括:
区域+首付 | 首套 | 二套 | 三套 |
天府+高新南 | 30% | 70%,最长25年 | 无论是否结清,暂停 |
11区 | 30% | 60%,最长25年 | 无论是否结清,暂停 |
三圈层 | 30% | 50% | 暂停 |
四、本通知自2018年8月24日起实施。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受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并出具首付款缴纳有效凭证,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