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稳岗返还政策文件

更新时间:2022-03-21 15:30:01作者:佚名

重庆稳岗返还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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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人社发〔2020〕10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医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产业促进局、医保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改革发展局、医保部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经济信息局、医保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精神,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抗击疫情中稳定就业岗位的重要作用,现就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返还对象

  我市受疫情影响严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企业,可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发放范围。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返还条件

  享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截止2019年12月31日无欠费);企业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申报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人数不超过本企业2019年底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20%,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0人以上的企业裁员人数不超过本企业2019年底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5.5%。

  三、返还标准

  返还标准按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确定。计算方式:2019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及一次性趸交、计提费用)÷12×3×50%。

  四、返还程序

  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申请表见附件),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后,会同同级财政、经济信息(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医保等部门联合会审确定符合条件的返还企业名单及金额,并将会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和金额在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应明确举报渠道,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区县(自治县)应于公示完成后及时将返还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企业账户。

  五、资金使用

  返还资金主要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职工待岗生活补助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六、有关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经济信息(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加强部门之间工作协调,运用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推行“网上办”,加快政策落地见效,严防冒领、骗取问题发生。要建立健全返还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减少自由裁量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骗取或套取稳岗返还资金的,要依法追回并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报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市中小企业援企稳岗返还申请表

  (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企业申报信息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地

  2019年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联系人联系电话

  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企业承诺

  以上申报内容信息属实,所提供各项材料真实,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文件,本企业属于中小企业,不属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否则,本企业及本人愿意

  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人力社保

  经办部门意见企业2019年裁员率: ;申报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申报时裁员人数: ;2019年底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裁员人数占企业2019年底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返还金额: (大写: )

  经初审:该企业符合享受条件,拟给予援企稳岗返还。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部门会审意见经审定:该企业符合享受返还条件,返还金额: 元(大写: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无异议,同意给予援企稳岗返还。

  xx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xx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xx经济信息 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xx医保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0年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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