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政策原文

更新时间:2022-11-04 10:41:38作者:智慧百科

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政策原文

  温州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养老服务补贴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补贴是指对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年人),以及《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中规定的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项社会福利。

  二、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标准和提供方式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根据《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和《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分为五类: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

  2.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

  3.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至当地平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

  4.《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中规定的除上述三类以外的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1)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人体器官捐献人家庭成员中的重度、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

  (2)赡养人死亡或者伤病残无力进行赡养的重度、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按照能力评估结果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完全自理四档。

  1.第1、2、4类对象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可以享受不少于四十五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可以享受不少于三十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2.第1类对象中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参照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

  3.第2类对象中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失能失智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第3类对象以及第5类对象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财力状况等情况确定,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1类对象的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可参照当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第2、4类对象的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所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可按入住机构所提供的护理项目在护理费中抵扣。

  养老服务补贴中每月享受的服务小时数,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上一年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予以换算。

  养老服务补贴标准适用就高原则,不得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

  (三)补贴提供方式

  补贴通过养老服务电子津贴的形式,依托“浙里办”养老服务超市,按月发放至老年人养老服务专户中。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不可提现,采用虚拟额度后结算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按照老年人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偏远山区和海岛等地方若难以购买服务的,可以采取发放货币的方式,具体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评估和审核

  (一)申请

  补贴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

  (二)评估与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县级民政部门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采取上门或集中的方式为老年人开展能力评估。根据《全省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实施方案》(浙民养〔2022〕82号),按照统一的评估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档次,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补贴从批准当月起享受,老年人可通过养老服务超市,根据自身服务需求在各地民政部门准入的服务商和服务项目范围内自行选择。

  被评估人或代理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5日内在评估地提出复查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派出其他评估机构复核,并在10日内完成,有关组织、个人或家庭应当配合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市民政局应当组织力量对所辖县(市、区)评估情况进行随机检查。

  人户分离的老年人,本县域内的,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由居住地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评估,并由招标入围的服务商提供服务。跨县域的,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经户籍地民政部门审批后委托居住地民政部门或由户籍地民政部门上门进行评估,并可由居住地招标入围的服务商提供服务,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发放按照户籍地相关标准执行,由户籍地民政部门按照老年人实际使用情况与居住地服务商进行结算。

  (三)动态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并通过“浙里康养”平台及时进行变更或注销。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依据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及时调整,能力评估复核原则上每年一次,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进行调整或停止享受。

  四、资金保障及监督管理

  (一)资金保障

  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和监测评价等必要工作经费由补贴对象户籍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结合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统筹保障。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首次评估费用由老年人户籍地财政部门保障,老年人再次评估或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复核评估维持原结果的,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理,也可使用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抵扣。

  (二)监督管理

  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补贴申请、能力评估、补贴发放等,应当通过“浙里康养”平台等管理系统实行全过程管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定期对各地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各地选择服务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公平竞争确定。原则上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招投标,根据各地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分布情况,可以整个县域为一个单元,也可将县域划分为若干个,每个单元遴选不少于2家服务承接主体。个别偏远地区受服务能力和服务对象数量限制,视情可以一个乡镇 (街道)为单元由1家服务承接主体提供服务。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规定服务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差别和歧视性政策。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服务承接主体提供服务情况的管理,制定相应监管制度,定期对补贴对象享受服务情况进行监测评价,严格按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机构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承接主体应当进行回避,评估机构与服务承接主体的管理人不能为同一人或者不能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从事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行政区域从事与养老服务评估、养老服务项目提供有关的工作。

  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于服务质量差、违规套取养老服务补贴的服务承接主体应当依法惩戒,取消入围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办法也作相应调整。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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