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关于参保职工中止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附终止名单)

更新时间:2022-03-30 23:50:18作者:佚名

南京关于参保职工中止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附终止名单)

关于参保职工中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保障职工按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规定,对非我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在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人员,在我市的社保缴费将予以中止。2021年9月社保关系中止人员信息见附件,请用人单位及时通知个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该人员属于女干部或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其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可填报《南京市超龄人员参保登记表》并于社保缴费中止前携带职工档案材料,至水西门大街61号616室对退休年龄进行确认后,延续缴费至满55周岁。如届时在我市的缴费年限仍不满10年,单位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附件1:(←点击查看)

  附件2:相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 :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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