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条件

更新时间:2022-03-30 23:51:26作者:佚名

东莞市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条件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申请条件:

  具有东莞市户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放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指夫妻双方生育子女时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两个女孩(含依法收养)的;

  (三)双方均属原农村居民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二个女孩,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再婚后没有生育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二个女孩,再婚后没有生育,且婚后没有与现配偶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生育,新组合家庭没有子女、或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夫妻;

  (四)再婚夫妻中生育(含依法收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多于一个子女的一方;

  (五)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或无存活子女的夫妻;

  (六)因子女死亡而只有两个女孩的原农村居民夫妻;

  (七)离异、丧偶前属于上述情况之一,离异、丧偶后无生育、收养子女的。

  抚养关系的认定,以再婚时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达到18周岁为依据:超过18周岁(含18周岁)视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未达到18周岁的,视为形成抚养关系。

  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三条符合第二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

  (一)2016年1月1日后初婚或有生育(含收养)子女的;

  (二)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行为的;

  (三)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一方或双方自行将户籍迁移而成为非农村居民的,或因“村改居”政策、户籍制度改革转为非农村居民后自行将户籍迁移的;

  (四)城镇居民生育一个子女后,又依法收养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而收养子女(含寄养小孩或以助养名义收养小孩)的;或原农村居民生育一男孩后,又依法收养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而收养子女(含寄养小孩或以助养名义收养小孩)的;

  (五)具有本市户籍,但已获得其他国家国籍或港澳台籍的;

  (六)离婚、丧偶后收养子女的;

  (七)已兑现一次性计生养老奖励后将户籍迁入东莞的。

  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本文标签: 子女  夫妻  户籍  农村居民  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