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清徐县供热业务办理流程+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2-11-15 15:34:44作者:智慧百科

太原清徐县供热业务办理流程+相关规定

  供热业务的办理流程和相关规定

  一、缴费

  用户应当在每年十一月一日前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的,当年采暖费将自当年十一月一日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以欠费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同时可根据《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限制供暖。我公司现已启动银行代收:目前只限分户可控制、以前无旧欠且在当年活动期间缴费的用户,对于可在银行缴费的具体信息,我公司将在小区公示栏或单元门上张贴。

  二、入网

  (一)楼盘项目:向供热公司客服部(清东路陈庄段228号)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资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信息、五证两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项目地址、建筑面积、房屋明细、用热面积(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用热区域平面图、建筑物平面图、管网图、供热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技术部认定是否具备入网条件,具备入网条件的,既有建筑由稽查核实建筑面积和用热面积;不具备入网条件的,回复用户并说明情况。

  (三)双方就入网相关事项进行洽谈并签订《集中供热入网协议》和《供用热协议》。

  (四)原有用户不得未经供热公司同意随意翻盖、加盖房屋等增加供热面积,确需增加的,向供热公司提出申请同意后,增加部分按入网规定办理。

  三、报停

  (一)报停条件

  1、房屋须为分户独立系统;

  2、分户阀门完好可有效控制;

  3、建筑须经过一个以上供暖季正常供暖,无系统故障;

  4、报停的截止时间为当年9月25日前,逾期不予办理;

  5、在供热缴费大厅填写《报停申请单》;商铺、小二楼等需要整层报停的,填写《报停申请单》,经核查符合报停条件的,签订《报停协议》。

  (二)报停需提供的资料

  1、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3、委托办理报停的,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用户信息无变更的,上次报停时已提供的资料无需重复提供。

  (三)报停的办理和稽查

  1、符合报停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并缴纳基础热费;

  2、符合报停条件的,关闭分户阀门并拍照存档;

  3、公司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报停房屋的阀门状况,用户私自开通的,须补缴差额采暖费;用户破坏管道或阀门的,根据损害程度承担相应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四、恢复用热

  (一)在报停期间需要恢复用热的,用户须在缴费大厅提出申请,办理恢复用热手续后补缴差额采暖费,公司安排开通暖气。

  (二)因未按时缴费被限制供暖后需要恢复用热的,用户须将所有欠费和相应滞纳金足额缴清后方可正常用热。

  五、房屋易主

  (一)用户办理登记

  房屋原产权人和新产权人共同到供热缴费大厅填写过户登记表,并提交房产证或房屋买卖合同、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未登记,存在旧欠未缴清的,房屋易主前的欠费应由原产权人承担,易主后的欠费由新产权人承担;房屋易主后原产权人未缴清欠费且在新产权人清欠时不予补缴的,公司向新产权人收取全部欠费,新产权人可追索原产权人应当承担的部分。

  (二)用户信息变更

  房屋易主时用户已登记且无欠费的,可办理变更手续;房屋易主时用户未登记且无欠费的,办理变更手续时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变更后的房产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易主后有欠费的,无论交易双方是否在缴费大厅办理登记,均需结清欠费,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六、房屋出租、借住

  在房屋出租、借住等期间相应采暖费缴纳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如未及时缴纳,供热公司向房屋产权人追缴所欠全部采暖费。

  清徐县晋万佳供热有限公司宣

  供热收费标准和相关法律常识

  太原物价局并价字[2008]129号文件规定:非居民收费标准(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月。

  太原物价局并价字[2008]129号文件结合清徐县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居民收费标准(建筑面积):3.38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4.5元/平方米/月

  根据《太原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居民建筑层高超过2.8米、非居民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按供热面积计算的热费的3%。文化、教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100%为止。

  采暖费缴费时间:热用户应当在每年的十一月一日前缴纳热费,缴纳单位或缴纳人应一次交清。逾期未缴的,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发出限期缴费通知书,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不缴费的用户,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者暂停供热,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太原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热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五)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

  (七)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热用户实施以上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热”属于商品,以下均为窃热行为:

  (一)私自打开锁闭阀;

  (二)私自从供热单位的热网上开口截取热能;

  (三)私自将蒸汽或采暖热水对外转供;

  (四)私自排放采暖热水系统中的水;

  (五)私自在采暖系统中安装换热装置;

  (六)申请办理报停后,又私自开栓通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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