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积分入户积分什么情况下会失效

更新时间:2022-03-31 00:13:06作者:佚名

成都积分入户积分什么情况下会失效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积分自动失效:

  (一)已取得本市户籍的;

  (二)申请人死亡的;

  (三)持有本市办理的居住证功能中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积分申报

  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可以申报积分。

  1.本条中“合法稳定居住”,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申请人拥有合法自有住房;(2)签订正式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备案的;(3)签订正式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4)签订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合同。

  2.本条中“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

  3.本条中“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是指非成都户籍人员,在成都市域范围内办理了居住证,且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人员。居住证载明地址应当与合法稳定居住地址一致。

  居住证积分实行“随到随积”。全年工作日内均可申报积分;同一月内不得重复申报积分;本次积分结果尚未公布之前,不得再次申报积分。

  申请人可事先通过“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众服务平台”)(rkb.chengdu.gov.cn)中的“模拟打分”进行预打分,评估本人积分情况,并按照拟申报的指标填写《成都市居住证积分项目申报单》,准备相关材料。申请人可通过“公众服务平台”中的“个人中心” 进行预约申报。

  积分申请材料

  (一)《成都市居住证积分项目申报单》;

  (二)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聘用)合同,或登记地址在本市的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

  (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含上网查询打印的缴费信息)。

  (五)合法住房证明材料。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申请人有与积分指标项目一致的情形,还应提供对应材料,并在申报时一次提交。

  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回执单;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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