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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31 00:14:49作者:未知
长沙市金融企业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试行)
根据年度《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20〕5 号),结合金融企业的实际和特点,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所指金融企业是指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在长金融企业总部或一级分公司(不含由财政部管理的中央金融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在长注册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当前实际,本目录将可纳入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长沙市金融企业进行分类,并相应确定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条件(省管干部、市管干部不作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对象)〕。
一、企业类别
一类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资产总额40000亿元(含)以上,在长实际纳税总额20亿元(含)以上;
保险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资产总额5000亿元(含)以上,在长实际纳税总额10亿元(含)以上;
证券业金融机构、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上年度资产总额1000亿元(含)以上,在长实际纳税总额10亿元(含)以上;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规模80亿元(含)以上,累计发行基金产品10只(含)以上,在长沙市发行的基金产品投资长沙金额不低于该基金规模的50%。
二类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资产总额3000亿元(含)以上,在长实际纳税总额4亿元(含)以上;
保险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上年度资产总额400亿元(含)以上,在长实际纳税总额2亿元(含)以上;
证券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资产总额100 亿元(含)以上,在长实际纳税总额Ⅰ亿元(含)以上;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上年度资产总额200亿元(含)以上,在长实际纳税总额1亿元(含)以上;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规模50亿元(含)以上,累计发行基金产品5只(含)以上,在长沙市发行的基金产品投资长沙金额不低于该基金规模的50%。
三类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资产总额800亿元(含)以上,在长实际纳税总额2亿元(含)以上;
保险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上年度资产总额40亿元(含)以上,在长实际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
证券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资产总额10亿元(含)以上,在长实际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上年度资产总额20 亿元(含)以上,在长实际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规模30亿元(含)以上,累计发行基金产品3只(含)以上,在长沙市发行的基金产品投资长沙金额不低于该基金规模的50%。
四类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资产总额200亿元(含)以上,在长实际纳税总额1亿元(含)以上;
保险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上年度资产总额5亿元(含)以上,在长实际纳税总额3000万元(含)以上;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规模10亿元(含)以上,累计发行基金产品2只(含)以上,在长沙市发行的基金产品投资长沙金额不低于该基金规模的50%。
上述企业分类,对上年度营业收入或利润增长明显,在长注册登记未满5年的金融企业,企业类别认定以实际纳税总额为主要标准,资产总额为参考标准。
二、人才分类认定条件
A 类:国际顶尖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类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
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二类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
一类企业(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除外)经菅管理(技术研发)核心成员。
C类:省市级领军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三类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
二类企业(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除外)经营管理(技术研发)核心成员;
一类企业(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除外)中高级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人才。
D类:高级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四类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
三类企业(私募股权之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除外)经营管理(技术研发)核心成员;
二类企业(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除外)中高级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人才;
一类企业(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除外)经营管理(技术研发)骨干人才。
以上A、B类人才每个单位三年内可申报一人,C类人才每个单位三年内可申报两人,D类人才每个单位每年可申报一人,按自然年度计算,以认定时间为准。有人才流动时可申请补缺。
上述分类目录,由市金融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