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养犬人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2-03-31 00:22:21作者:佚名

东莞养犬人法律责任

  《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获批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东莞养犬人法律责任

  1.饲养危险犬的,由公安机关对每只犬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2.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备案建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每只犬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每只犬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未按规定进行犬只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4.自行掩埋或者随意丢弃犬只尸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5.遗弃或者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携犬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的;

  (二)未用长度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或者袋内的;

  (三)除装入笼内或者袋内外,未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的。

  7.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携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8.携犬外出未立即清除犬只的粪便等排泄物,影响城市公共场所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对携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9.未按规定将伤人的犬只送受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犬只收治场所等社会机构进行连续医学观察十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伤人犬只送受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医学观察,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本文标签: 公安机关  二千元  五千元  每只  未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