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21 16:45:02作者:佚名
长沙医疗救助方式共有四种,参保资助、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再救助制度;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参保资助
对第一类救助对象和第二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对其他第二类救助对象(不含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资金;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以后新增的各类困难人员不纳入当年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
二、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年度累计达到救助起付线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
(一)第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
(二)第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按湖南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2022 年起付线确定为1500元,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起付线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予救助。
(三)第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原则上按湖南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2022年起付线确定为7300元,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起付线以上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四)第一类、二类、三类救助对象属于困难退役军人的,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
三、门诊医疗救助。
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门诊自负医疗费用较高,达到救助标准以上部分的金额,按一定比例救助。
(一)特殊疾病门诊救助
按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实行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第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000元,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二)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
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按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执行,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限额范围。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病种为: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肺结核、血友病,以及其他由国家、省医疗保障局明确的病种。
四、再救助制度
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且医疗救助达到年度限额,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湖南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按照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防止发生因病返贫致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