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

更新时间:2022-03-31 00:42:32作者:佚名

《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

  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我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有关政策规定,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管理,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内五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同时未申请住房保障的下列被征收对象,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二)公房承租人。指直管公房住宅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

  (三)被征收房屋关系人。指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的父母、子女中的已婚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

  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的申请对象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1)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

  2.公房承租人:

  (1)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 3)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3.被征收房屋关系人:

  (1)除在被征收房屋居住外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且户口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范围;

  ( 3)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 4)取得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认定证明(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直接认定);

  (5)离异单身对象,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住房,但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证明已归属对方,他处无房或住房困难,在离婚满5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6)曾有房屋(含福利分房)产权登记记录,转让房屋已满5年方可提出申请。

  二、补贴标准

  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标准为每户15万元。

  三、申请审批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1.申请人须携带中请材料到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申请审批表》(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网站http:/lrjhj.changsha.gov.cn和“长沙人居环境”微信公众号可下载打印),按要求如实填写后提出申请。

  申请人须承诺:所申报的情况全部属实,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同意授权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本户家庭成员的户籍、住房、收入、婚姻状况等有关情况,并同意公示;保证提出申请时已退出原租住的公房住宅,且未申请或享受政府的住房保障;如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无条件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和应支付的利息,五年内不得再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申请审批表》;

  ( 2)身份证、户口簿;

  ( 3)婚姻状况材料;

  ( 4)长沙市征收办备案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 5 )1995年1月1日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6)部队转业的,应出示转业证或退伍证;

  ( 7)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公房承租人及被征收公房承租人的关系人还需提交的资料:

  (1)直管公房住宅

  ①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提供的公房承租户明细表;

  ②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与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③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与承租户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④直管公房承租凭证。

  ( 2)单位自管房住宅

  ①产权单位提供的公房承租户明细表;

  ②产权单位与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③产权单位与被征收职工签订的个人补偿安置协议;

  ④产权单位开具的职工承租本单位公房的凭证。

  (二)审批流程

  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的申请审核,实行个人诚信申报,“三级审核,二级公示”制度。申请人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由区人居环境局授权,以下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受理、向相关职能单位发送申请对象的核查信息并在收齐各相关职能单位反馈的结果后进行初审和公示、区人居环境局经区政府授权实施复核、市人居环境局审批发证和公示。

  1.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和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受理、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录入申请人头像和指纹等信息、核对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核对人员签名、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核对的申请材料,出具《长沙市申请棚改安置补贴收件收据》,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自然资源规划、民政以及长房集团等职能单位发送申请对象的核查信息。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能够补正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资料及补正的内容。

  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收集各职能单位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户籍、住房、收入及直管公房租住等情况的核查反馈结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齐反馈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条件通知书》;

  ( 2)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对象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住房、收入等有关情况在街道办事处依法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对象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提出。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②名以上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理由,并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异议成立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条件通知书》,告知具名的异议人(口头方式告知的,应书面记录告知情况)﹔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告知具名的异议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公示期间提出异议但经核查不成立的,应当在公示期满或核查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按要求签署意见并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有关职能单位核查材料、公示表等资料的电子档案上传录入网上审批系统并在录入后将上述书面资料提交给所在地的区人居环境局。

  2.区人居环境局复核

  (1)区人居环境局收到资料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街道办事处是否按要求进行受理、初审和公示,表格填写、意见签署及盖章等手续是否完备、系统信息录入是否正确。

  ( 2)区人居环境局应当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条件通知书》;符合条件的,按要求签署意见并加盖区人居环境局公章,将复核情况上传至网上审批系统,并将书面资料报送市人居环境局审批。

  3.市人居环境局审批发证

  (1)市人居环境局收到资料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条件,区人居环境局复核手续是否完备,表格填写和各级意见签署及盖章是否齐全。

  (2)市人居环境局应当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条件通知书》;符合条件的,登记为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对象,核发《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凭证》(以下简称《补贴凭证》),并在长沙市人居环境局网站按月向社会公示。

  四、自主购房

  经批准取得《长沙市概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凭证》的被征收对象,可在长沙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含)120平方米的成套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今后仍需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的,须按政策重新申请。

  (一)选购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持《补贴凭证》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可扫描《补贴凭证》二维码对补贴对象及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与购房人签署《长沙市申领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购房人可凭《补贴凭证》按补贴标准数额冲抵购房款。购房补贴资金由市人居环境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凭证结算支付。

  ( 二)选购二手房的,持《补贴凭证》与房屋产权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补贴资金由市人居环境部门与房屋产权出卖人凭证结算支付.

  五、补贴发放

  (一)购买商品房期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商品房备案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售许可证、湖南省增值税发票(含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金额)到市人居环境部门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人居环境部门应在上述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由市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复核后,再由市人居环境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监管银行账户。

  (二)购买商品房现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商品房购买合同、不动产权证、湖南省增值税发票(含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金额)到市人居环境部门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人居环境部门应在上述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由市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复核后,再由市人居环境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单位银行账户。

  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F后只件到市人居环境部门指字性复核后,再由市人居环境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房屋产权出卖人银行存折账户内。

  六、产权及交易

  标注“棚改安置补贴房”,不得用于购买本套房屋按揭乏外的商业抵押。额退还政府发放的补贴惑贝﹔也可以款项后变为完全产权。的家庭成员,再取得其他房屋时,须将补贴款项全额退缴至市财政指定账户,否则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该家庭取得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

  (四)持《补贴凭证》所购的房屋,如遇征收需全额退缴补贴款项。

  七、其他

  (一)本细则所称“住房困难”,指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 二 )2014年10月15日正在实施的和之后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凡未申请住房保障且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对象,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三)2014年10月15日正在实施的和之后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中,已取得《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或者《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保障对象,未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依法在核发部门办理注销《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或《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后,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四)本细则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本细则实施后国家、省、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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