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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11-23 16:41:58作者:智慧百科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双减”工作精神,按照省、市“双减”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畅通监督举报途径,发挥群众监督举报作用,现将学科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科技类、托管类及无照经营培训机构的监管部门和违规行为举报电话予以公布。
来源:温州教育发布
点击查看》》温州多地公布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违法举报方式汇总
温州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21年,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课后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学生过重学业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家长精力负担得到有效减轻。
2022年,进一步巩固义务教育阶段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压减成果,校外培训机构乱象基本消除;作业管理和课后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持续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家长精力负担。
2023年,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得到大幅提升,学校课后服务能够满足学生需要,形成具有温州特色的高质量校内教育教学管理体系和高水平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治理体系,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1.健全作业管理机制。完善作业管理办法,加强学科作业统筹,严格落实分学段作业总量控制要求,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建立作业校内公示制度,加强质量监督,强化作业来源、设计、布置、批改、分析、反馈、辅导等各环节的过程管理。加强作业完成指导,确保小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鼓励小学设每周三为无书面家庭作业日,每月安排一个周末不布置书面作业。
2.提高作业设计质量。出台作业设计与实施指导意见,加强作业设计培训与研讨,定期开展优秀作业评选与展示。构建基于学科核心素养和关键能力发展的基础性作业和综合性作业,克服无效、机械化作业,杜绝重复、惩罚性作业。支持学校开展长作业、项目式、全阅读、综合性学习、实践性学习等多样态作业设计,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增强学习内驱力、规划能力和整理能力。
3.加强作业资源建设。以“五项管理”(作业、睡眠、手机、体质、读物)为抓手,深化实践性作业、探究性作业、弹性作业、个性化作业研究,建立素养导向的周末作业、单元作业、寒暑假作业资源,有效增加学生社会实践、读书、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个性化学习的时间和空间,充分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加强优质作业资源共建共享,不断提升教师作业设计能力。
4.拓展课后服务项目。坚持政府主导、学校主责,全面推行以放学后托管服务、初中生晚自习服务、免费在线学习服务、暑期托管服务为重点的学校课后服务。进一步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拓展课后服务形式,“一县一案”“一校一策”制定落实方案,确保在2021年秋季开学后课后服务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努力实现有需要的学生全覆盖。
5.提升课后服务质量。坚持育人为本,严格规范课后服务的时间、内容和组织实施。放学后托管服务采取“基本服务+拓展服务”的模式,在正常教学日期间每天开展,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每天托管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初中晚自习服务因地制宜开设,非寄宿制初中学生在校晚自习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并允许学生早退。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组织开展暑期托管服务,为学生创设丰富多彩的暑期生活环境。
6.优化在线学习服务。用好省“之江汇”教育广场等各级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推进温州市中小学生“学问通”在线答疑平台全覆盖智能化建设。升级学校网络终端,融入“城乡教共体”和“未来社区”“未来乡村”教育场景。完善基于数据的个性化答题和推送模式,组织优秀教师在线互动交流答疑,发挥名师效应。完善“政府支持、企业参与、学生受益”运营机制,免费向学生提供高质量的专题教育资源和覆盖各年级各学科的学习资源。
7.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各地要根据学生规模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筹核定编制,配足配齐教师;制定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建立财政补助、公用经费分担、适当收取服务费或代收费等相结合的成本分担机制,确保经费筹措到位;将用于在职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相应项目,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纳入教师与公务员工资收入计算比较口径。
8.推进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依据城乡发展、人口分布等实际情况,做好全市教育事业整体布局优化,增加资源。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办学责任,依法落实教育经费投入及长效增长机制,优先安排优质均衡发展经费支出。推动教师常态化交流,促进优质师资均衡流动。研究出台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一定年限教师交流办法、连续任职达到一定年限校长交流机制。加快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集团化、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初中全面提升、乡村“小而优”学校建设等行动。到2023年,省义务标准化学校比例保持在99%以上,县域内融合型、共建型城乡教育共同体比例达60%以上,实现乡村“小而优”学校全覆盖,打造在全国有影响的乡村未来教育样板校5所。鼓励各县(市、区)积极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力争到2023年创成5个、到2025年创建率达到60%以上。
9.推进课堂教学改革。优化区域教学常规,强化教学管理,提升学生在校学习效率,确保学生在校内学足学好。聚焦学生学习全过程,提升学生学习品质。推进幼小科学衔接,帮助学生做好入学准备,严格按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做到应教尽教。推进与完善“学为中心”课堂评价标准的应用,加强素养课堂研究。推广应用优秀教学成果,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支持师生利用智能教学助手和智能学伴,灵活运用优质教学资源。组织开展拓展学习和深度学习,注重启发式、互动式、探究式教学,全面提升课堂教学效率。
10.完善考试评价工作。严格控制考试次数,除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业质量监测外,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义务教育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中小学生学业评价严格实行等第制。加强命题研究和管理,坚持以学定考,不出偏题、怪题、超标难题,提升命题质量,充分发挥学业评价在提高学生良好思维能力、知识迁移能力、问题解决能力方面的导向作用。积极探索建立以校为本、基于过程的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完善“四维评价”体系,探索完善德智体美劳等过程性评价办法。
11.深化高中招生改革。完善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招生录取模式,依据不同科目特点,完善考试方式和成绩呈现方式。严格落实普通高中属地招生、“公民同招”政策,杜绝违规招生、恶性竞争。全市优质示范普通高中学校不低于60%的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缓解升学竞争压力。支持县域普通高中提升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加快实施“县中崛起”工程。
(二)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
1.加强培训机构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属性,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把牢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培训机构章程建设,明确党组织关系隶属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机构党建工作负责人和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把好培训活动政治关,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
2.摸清培训机构底数状况。全面排查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总数、从业人员数、招收学生数、预收费等方面情况,建立基础工作台账,及时录入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和“浙里培训”平台系统,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其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排摸登记。
3.实施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明确本领域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准入方式,并强化日常监管。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的管理;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科技部门负责科技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商务部门加强托管类机构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托管类机构开展学科、文化艺术、体育、科技培训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商务部门查处。
4.规范培训机构审批登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将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转登为非营利性机构,制定转登工作办法、时间表和路线图;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严审批其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通过的纳入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核查清理“僵尸校外培训机构”。
5.建设数字监管服务平台。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借力温州市创建国家“智慧教育示范区”契机,依托教育“数字大脑”工程,建设温州民办教育智慧服务管理平台,接入“浙里培训”平台系统,将培训机构基本信息、收费、课程、合同、教师、党建等信息全部纳入平台,构建准入、监管、执法全流程闭环管理的智慧监管平台,提升校外培训机构的数字化监管水平。
6.实施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在机构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及网站公示有关信息,包括机构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招生对象、收退费标准(包括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培训费收取账号等)、教师资质(包括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编号等)、培训内容(包括课程名称、时间、价格等)、安全管理制度、投诉电话等内容。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信息公开制度。
7.严格培训时间限定要求。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上培训要注重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控制培训结束时间,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不得留课后作业。
8.强化培训内容备案审查。实施培训内容备案监督,全面掌握学科类培训内容、培训材料、教师资质等信息。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学科类培训机构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培训。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培训结果不得对外公开,不得宣传学员等级证书、分数排名、“名校”录取人数等。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超范围培训、培训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问题。
9.实施机构资金预警监管。健全校外培训机构资金数字化监管制度,形成事前预警、事中预防和事后防范机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开设预收费资金专户,并与开户银行签署协议,按照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制定对大额资金异动的管控、最低存款余额的监督等措施。鼓励实施“先培训后收费”“一课一消”培训收费模式,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10.加强机构人员资格管理。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1.严禁学科机构资本运作。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
12.强化机构营销监督管理。加强广告和网络管理,不在主流新闻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放学科类校外培训广告;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和其他垄断行为。
13.严格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格式合同形式加重消费者责任或减轻经营者责任,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权利义务和退费办法。严查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全面加强家校社协同育人,营造减负良好社会氛围
1.支持学校引进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学校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等第三方专业力量参与课后服务。研究制定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准入条件、遴选程序和监管措施等。
2.严查在职教师兼职补课。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不得聘任在职中小学教师;常态清查在职中小学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3.严禁机构与学校勾连牟利。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与学校勾连牟利等严重问题的机构;按要求做好培训广告管控,不得在校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4.纳入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将“双减”工作成效纳入县域和学校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把学生参加课后服务、校外培训及培训费用支出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5.完善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密切家校沟通,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念,努力形成减负共识,积极动员引导家长不安排孩子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充分利用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文化宫、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博物馆、纪念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乡村文化礼堂、城市书房等校外活动场所,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外活动,推进协同育人共同体建设。
6.加强培训行业自律。健全完善校外民办教育培训行业协会运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学习,增强校外培训机构及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感,开展行业互助,强化行业自律,推动培训行业规范办学。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把“双减”工作作为当地党委和政府为民办实事重大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地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重点任务,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积极稳慎推进,确保“双减”工作平稳有序落地。
(二)加强部门协同。落实“市级统筹、属地负责”工作机制,健全多部门协同治理的联席工作制度,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校外培训监管部门责任清单,明确部门工作职责。依托基层治理“四个平台”网格化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执法检查作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治理,依法依规处置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督导检查。将落实“双减”工作情况及实际成效,作为督查督办、漠视群众利益专项整治和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设立专门举报电话,畅通群众监督举报途径。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造成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