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条件

更新时间:2022-03-31 00:56:57作者:未知

海口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条件

  海口居民医保报销条件

  一般情况下,医保费用的报销遵循以下几条规则,只要在这些规则的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都是可以按比例或限额报销:

  1.正常享受待遇期内(医保没断缴);

  2.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

  4.在起付线以上和封顶线之内;

  5.符合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补充医疗保险等相应待遇政策规定。而相对的,在规则外的费用就不可以报销。

  其他要求

  参保居民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应支付的,由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参保居民普通门诊使用乙类药品无需先行自付,使用国家谈判药品按照我省规定执行。

  异地居住并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居民,需在居住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原则上自费用发生之日一年内持发票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发票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以就医当日开具,方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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