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关于规范用人单位裁员有关问题的意见

更新时间:2022-03-31 01:03:23作者:佚名

广州关于规范用人单位裁员有关问题的意见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规范用人单位裁员有关问题的意见》全文

  一、裁员须依法依规

  (一)依法可裁员情形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依法不得裁减人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依法应优先留用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二、裁员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三)经济补偿的相关限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裁员须履行法定程序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明确裁减人员依据的法定情形、裁员岗位、裁员数量和比例、裁员标准、裁员名单、裁员实施时间及实施步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情况、经济补偿支付标准和方式、清偿拖欠工资和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计划等。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

  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五)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

  四、裁员须执行报告制度

  正式实施裁员方案前,用人单位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裁员工作准备过程和最终确定的裁员方案。书面报告中应说明裁员的理由、被裁减人员的基本情况、是否已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附上裁减人员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裁员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用人单位应当认真研究,依法逐一解决并作出书面报告,用人单位确定裁员方案要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裁员工作直接介入协调处理的,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

  五、违法裁员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减人员的,按照该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各部门须加强监督和指导

  (一)加强部门联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组织要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按程序裁员。

  (二)切实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作用。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用人单位裁员工作台账,按省市的有关要求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辖区内用人单位裁员情况。

  严格监督用人单位裁员行为,用人单位在裁员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拖欠职工各项费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确保符合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被裁减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指导和培训,主动做好信息调查和登记管理,专门开展政策宣传、职业指导、岗位推送、专场招聘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尽快帮助重新就业;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被裁减人员的劳动争议,做好调解工作。

  (三)切实发挥工会组织指导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指导基层工会和职工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提出合理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时,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处理。对用人单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帮助职工维权。

  (四)切实发挥企业组织引导作用。各级企业组织要做好企业经营者的教育引导工作,鼓励企业关心关爱职工,慎重裁减人员,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与职工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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