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买房提取公积金(商品房+二手房+经纪适用房)

更新时间:2022-03-31 01:09:05作者:佚名

南京买房提取公积金(商品房+二手房+经纪适用房)

  【购买预售、现售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办理条件

  1、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3、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

  4、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二、办理要件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现售);

  2、首付款发票;

  3、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或线上确认);

  4、外地购房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半年以上社保缴纳明细;

  5、身份证;

  6、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三、办理方式

  可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职工可在“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等互联网渠道办理本地购房提取。无法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四、提取期限

  自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五、提取额度

  1、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职工购买住房时,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

  六、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需要查证材料的,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购买二手房(含法拍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办理条件

  1、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3、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予提取。

  4、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

  5、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6、若购买的房产在《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前一年内发生产权变动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间隔时间须满一年。

  二、办理要件

  1、《不动产权证书》;

  2、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或线上确认);

  3、《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4、外地购房提供购房发票;

  5、外地购房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半年以上社保缴纳明细;

  6、身份证;

  7、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三、办理方式

  可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职工可在“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等互联网渠道办理本地购房提取。无法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四、提取期限

  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五、提取额度

  1、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职工购买住房时,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

  六、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需要查证材料的,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共有产权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办理条件

  1、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3、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予提取

  4、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

  5、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6、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补偿款大于购房款的,不予提取。

  二、办理要件

  1、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共有产权房买卖合同》);(未能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备案的,请开发建设单位联系中心说明情况、提供购房人员名单,并给购房职工开具购房证明)

  2、付款发票;

  3、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用于拆迁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

  4、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

  5、身份证;

  6、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三、办理方式

  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四、提取期限

  自《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共有产权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

  五、提取额度

  1、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提取总额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六、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需要查证材料的,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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