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积金贷款材料

更新时间:2022-03-31 01:21:49作者:未知

重庆市公积金贷款材料

  重庆市公积金贷款材料

  (一)一手房按揭贷款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簿;

  2.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月收入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提供近6个月银行流水),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同意根据本人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可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

  4.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5.已缴纳符合要求自筹资金的首付款凭据(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

  6.借款人还款账户(贷款承办银行一类账户);

  7.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8.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二手房按揭贷款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单位在职缴存人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灵活就业缴存人自行书面承诺,月收入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提供近6个月银行流水),单位在职缴存人及配偶同意根据本人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可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

  4.所购二手房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5.借款申请人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6.已缴纳符合要求自筹资金的首付款凭据(首付资金在5万元及以内提供卖方出具的收据,5万元以上提供买卖双方银行转帐凭据);

  7.售房人收款账户(售房人本人名下银行账户);

  8.借款人还款账户(贷款承办银行一类账户);

  9.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10.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一手房置换抵押贷款(商转公)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簿;

  2.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月收入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提供近6个月银行流水),单位在职缴存人及配偶同意根据本人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可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

  4.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登记手续;

  5.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公积金组合贷款)最近不低于3个月以上的贷款还款明细,应注明当前剩余贷款本金余额;

  6.《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7.所购房屋契税缴税证明或全款发票;

  8.借款人还款账户(贷款承办银行一类账户);

  9.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10.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二手房置换抵押贷款(商转公)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月收入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提供近6个月银行流水),单位在职缴存人及配偶同意根据本人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可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

  4.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登记等;

  5.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公积金组合贷款)最近不低于3个月以上的贷款还款明细,应注明当前剩余贷款本金余额;

  6.《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7.借款人还款账户(贷款承办银行一类账户);

  8.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9.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文标签: 人及  配偶  缴存  住房公积金  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