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条件

更新时间:2022-03-31 01:27:07作者:佚名

沈阳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条件

  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629元调整到1719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720元调整到1814.5元。

  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386元调整到1476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463元调整到1558元。

  执行时间

  此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执行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

  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期限和标准此次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核心内容是发放失业补助金: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的发放期限统一为6个月,标准为每月516元。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实行按月发放,不得与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

  失业补助金申领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