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离婚登记办理条件及材料

更新时间:2022-03-31 01:40:11作者:未知

福州离婚登记办理条件及材料

  办理条件

  1、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窗口提出申请;

  3、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办理材料

  1、双方结婚证,

  2、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各一份,婚姻登记机关留档一份。离婚协议自发出离婚证之时生效,不得更换或变更协议书内容。

  3、婚姻登记窗口直接提供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4、单人两寸彩照各2张。

  5、身份证件证明

  ①内地居民需提交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内地居民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本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②现役军人需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③香港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香港居民身份证;

  ④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澳门居民身份证;

  ⑤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⑥华侨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⑦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本文标签: 居民身份证  居民  有效  婚姻登记  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