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落户溧水六合浦口高淳家属随迁办理条件

更新时间:2022-03-31 01:50:33作者:佚名

南京落户溧水六合浦口高淳家属随迁办理条件

  2021年4月19日,南京市发布。

  符合《四区落户暂行办法》申请条件,且在南京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满足及规定的市外投靠迁入条件的,其配偶、未婚子女、退休父母,可同时办理随迁落户。

  ☞《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

  (一)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配偶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该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5、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养老待遇证明或退休金领取机构出具的经盖章确认的退休金证明。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或者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但均为本市集体户的(高校学生集体户、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除外),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的除外);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的,提交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

  (四)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4、结婚证;

  5、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父母关系证明;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7、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五)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7、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养老待遇证明或退休金领取机构出具的经盖章确认的退休金证明。

  (六)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或者现役军人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七)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八)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学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申请户口从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迁回本市城镇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未毕业的不提供);

  3、户口迁移证。

  (九)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满释放户口注销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提交以下材料:

  1、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户口注销证明;

  2、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

  (十)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后因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等原因户口迁入外地,现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4、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养老待遇证明或退休金领取机构出具的经盖章确认的退休金证明;

  5、证明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材料。

  (十一)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父母死亡证明;

  (十二)父母双亡的成年子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人均房屋面积不低于我市最低标准的,提供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父母死亡证明;

  属以上第八、九种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户落户。

  ☞《南京市公安局执行江苏公安机关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十项措施实施细则》规定:

  放宽子女与父母相互投靠市外迁入条件

  自2019年1月1日起,未婚子女可以在城镇地区父母或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申请投靠父母,申请人无法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予以核查或凭申请人书面承诺办理。

  父亲年龄超过60周岁或者母亲年龄超过55周岁,以及已退休人员,可以在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含本人或配偶)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口申请投靠子女。

  80周岁以上老人自愿投靠成年子女,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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