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落户福州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办理指南

更新时间:2022-03-31 01:55:10作者:佚名

进城务工人员落户福州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办理指南

  申请条件

  在福州市市辖区之外的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工作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就业单位设立的集体户,视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申请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产权(自建住房可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其中:落户就业单位名下住房的还需提供:无房证明、与本就业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在本就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的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凭证)、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交无房证明、与本就业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在本就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的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凭证)、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和单位集体户首页。

  4.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需要随迁的,还需提供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经大使馆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之一)。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拟落户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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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

  1、“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指:(1)本人或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2)本人或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3)就业单位名下住房(落户人数按单位产权建筑面积每15平方米一人)。

  2、“无房证明”指:近一个月内由落户地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市(县)辖区范围内的无其他住房的证明。

本文标签: 住房  单位  直系亲属  配偶  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