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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31 02:13:12作者:佚名
皋兰县民政局关于集中开展补领、补办结婚登记的通知
结婚证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凭证,为加强便民服务,落实人民至上理念,切实解决结婚证与身份证信息不符、结婚证丢失等问题,按照全省结婚登记“市内通办”暨全省婚俗改革试点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全国婚姻登记档案电子化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及《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宣传提纲>的通知》(甘民办发[2022]2号)要求,皋兰县民政局决定,将集中三个月时间,对全县所有婚姻登记历史数据不一致、人证信息不符等问题进行纠正,对无结婚证夫妻进行补领、补办,完善婚姻登记数据库。现将集中补领、补办结婚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补领、补办结婚登记的作用及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在各种民事活动和经济活动中无法提供本人婚姻证件,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如不动产登记、户口迁移、生育登记、财产继承、购买房屋等民事活动中,因无婚姻证件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通过开展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为一些因早年历史婚姻登记档案数据缺失、信息记载不全、存在变更或差错等问题的,及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合法、便捷的补证服务,实现政府部门信息网络共享,推进简政便民,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补领、补办结婚登记范围
(一)补领结婚登记证
1. 当事人在原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但结婚证遗失、损毁、信息不全、错误以及因历史原因导致原始档案数据缺失的且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过结婚登记证的。
2. 双方当事人婚姻档案、结婚证件与本人户口、身份信息不一致的。
3.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军人,婚姻登记证上身份证件号码栏填写为军人证件号码,需要变更为身份证号码的。
(二)补办结婚登记
1950年5月1日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至今均未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三、需携带的证件、资料及注意事项
(一)补领结婚登记证
1.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并携带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以及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结婚证原件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供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并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当事人档案查找不到的,且婚姻档案保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由当事人书面作出查档情况说明后,提供由镇政府或者单位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单位出具其婚姻关系证明的,出具单位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有独立的人事管理机构(如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或大型股份制企业等)。如二人户口未在同一户口簿,须提供加盖查档机关查档专用章的原结婚档案复印件,如无原结婚档案的须提供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档案情况说明及镇政府或者单位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2、当事人身份证与户口簿登记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先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更正信息或换领证件。
3、现役军人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4、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盖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A4、 正反面) ;为集体户口簿的,应当提供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页。不能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的,可提交盖有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公章(红章)的集体户首页复印件。集体户个人页载明户籍地址、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等完整个人信息。
(二)补办结婚登记
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并携带双方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同时提交镇政府或者单位出具的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证明,单位出具其婚姻关系证明的,出具单位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有独立的人事管理机构(如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或大型股份制企业等)。
四、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 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5月30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30-18:00
办理地点:皋兰县石洞镇北辰路445号皋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电话: 0931-5726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