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医保参保相关条例

更新时间:2022-03-31 02:14:36作者:佚名

苏州市医保参保相关条例

  职工医疗保险

  一、职工医疗保险

  1.本市市区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2.本市市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外地户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且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市区的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参照执行。

  3.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保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优抚待遇)。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在职待遇,应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5.本市市区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属、军队退休干部、军队及地方分散安置人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由管理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二、居民医疗保险

  1.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年居民(除符合实时社会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以及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支援“三线”建设、退休回苏定居“老军工”以外,其他按月享受异地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列入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2.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

  3.在本市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以及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宗教院校、科研院所就读的学生。

  4.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

  5.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大中小学生。

  6.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

  7.符合苏府〔2004〕139号、苏府〔2007〕128号文件规定,本市市区2004年1月1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第三、第四年龄段人员。

  三、离休干部医疗统筹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统筹管理。

  居民医疗保险

  一、非就业居民

  1.老年居民: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按每人每年42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其中户籍从苏州大市范围以外迁入本市市区、迁入时间不足10年的人员,按每人每年1050元的标准缴纳。

  2.失业人员: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按每人每年105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上述参保对象中,属于《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保费救助对象的,个人免缴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由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包括:经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符合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本市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总工会核准的本市特困职工救助对象,以及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对听力、语言残疾一级,视力、肢体残疾一至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一至四级的残疾人,视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免予劳动能力鉴定)。

  二、学生少儿

  1.中小学生:在本市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其中在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儿童,在首次申请参保时必须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入医资格),家庭按每人每年24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2.大学生:在本市市区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宗教院校、技校与职校(大专段)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大学生,个人或家庭按每人每年14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3.少年儿童: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家庭按每人每年24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上述参保对象中,属于《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保费救助对象的,个人或家庭免缴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由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包括:经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本市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非本市户籍在苏就读大学生中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总工会核准的本市特困职工救助对象,以及父母无业且本人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儿童。

  三、征地保养人员

  1.符合苏府〔2004〕139号文件、苏府〔2007〕128号文件规定,本市市区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批准的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第三、第四年龄段人员。

  2.符合苏府规字〔2014〕5号文件规定,本市市区2013年12月1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养老年龄段人员和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中的大龄人员(男年满46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36周岁及其以上人员)。

  上述人员,其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征地保障手续时从征地成本中按每人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划拨。

  四、有关事项

  1.从2020年度起,政府财政对参保老年居民(户籍从苏州市外迁入市区、迁入时间不足10年人员除外)、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大学生统一按每人每年63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及对免缴家庭或个人的补助金额,直接划拨至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其中: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公办高校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根据《江苏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统筹安排,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大学生由市级财政负责安排。

  2.本市用人单位职工为其在大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就读或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子女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夫妻双方单位各报销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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