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3-01-31 10:57:08作者:智慧百科
【更新时间:2023年1月31日】
(一)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标准
1.慢性病:参保人员在省内定点公立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00元,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2.特殊病:在省内定点公立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标准执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本市和省内其他统筹区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分别为300元、500元和15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65%)。
(二)职工医保支付标准
1.慢性病:参保人员在省内定点公立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 200 元,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 80%,退休人员83%,单个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2000 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 1000 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 5000 元;
2.特殊病:参保人员在省内定点公立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不设起付标准,在本市和省内其他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按本市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支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市和省内其他统筹区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分别为300元、600元和9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为98%,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为9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3%);在省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按跨省异地转诊转院住院标准支付。
以上内容整理自沧州医保相关文件,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