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单位设立公积金账户缴存指南

更新时间:2022-03-31 02:48:04作者:未知

苏州单位设立公积金账户缴存指南

  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苏房金〔2004〕20号)

  一、缴存范围

  凡在大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营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必须缴存公积金。

  二、缴存登记

  (一)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包括市公积金中心或所辖分中心、管理部,下同)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登记表》并加盖单位章;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并将登记内容输入计算机,在登记表上填注缴存登记单位的公积金代码和加盖审核章。

  (二)单位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登记表》以及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指定的受委托银行所属业务经办网点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2. 《关于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苏房金〔2020〕115号)

  一、单位缴存登记

  (一)单位在办妥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可通过以下途径办理缴存登记,取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1.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办理。单位经办人经支付宝刷脸认证登录单位网上服务大厅,输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后系统自动获取并显示单位相关信息,单位补充缴存银行、缴存比例、经办人员等相关信息后提交系统,系统生成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即可打印《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受理回执》完成缴存登记。

  2.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柜面办理。单位可到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等指定场所现场,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办理缴存登记业务,经办人员从系统直接获取工商注册信息,办妥后打印《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回执》,交单位确认完成缴存登记。

  3.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办理。已将缴存登记纳入当地“全链通”平台的地区,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同步传输到公积金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完成缴存登记,企业可通过网上“全链通”平台自行打印《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通知书》。

  4.当地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已将缴存登记纳入政务服务大厅“企业开办专区”的地区,企业可通过当地工商注册登记专窗,同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由专窗经办人员当场打印《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通知书》。通过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的单位,需持通知书到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补充相关信息,以便办理后续公积金业务。

  (二)取消单位在首次新增职工个人账户时需提供《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结算表》的规定,改为在办理时直接联网查询单位社保缴纳情况。

  3.《关于印发<苏州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房金规〔2021〕3号)     

  一、苏州大市范围内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企业全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本细则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已按规定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所称雇工是指受个体工商户业主雇佣,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雇主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各类全日制用工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到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委托收款签约、单位网上业务系统功能开通等相关业务。

  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经办人员通过“大数据”直接获取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社保缴纳等相关信息,个体工商户不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三、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与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并按年度基数调整文件的规定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转移、托管等业务按现有规定执行。

  办理条件

  新设立的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符合相关规定的 

  办理流程

  (1)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柜面办理

  新开户单位应一次性带齐所需材料到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按“ 单位缴存登记→委托收款签约→职工账户设立”的流程同步办理手续

  (2)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办理。

  网址:https://dw.gjj.suzhou.gov.cn/corpor/

  (3)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办理。(仅限部分分中心)

  (4)当地政务服务大厅办理。(仅限部分分中心)

  办理材料

缴存登记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办理缴存登记所需材料: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缴存登记所需材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设立批准文件原件(系统无法直接获取工商注册信息时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手续,不需提供纸质材料,但当系统无法直接获取工商注册信息时,应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柜面办理,同时提供《营业执照》 原件,《营业执照》应为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版本,如无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2.职工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与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比例保持一致;
3.承办公积金缴存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苏州银行。单位开户时确定缴存银行,具体缴存银行网点请参照网站首页“便民查询”中的“缴存受理点”。
4.委托收款签约、单位网上业务系统功能开通(CA办理)、职工账户设立的具体办理流程请分别参见相关单位业务指南。

  办理机构及地点:全市公积金服务大厅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时间:以公积金服务大厅对外公布的时间为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热线电话:0512-12329

  中心网站:http://gjj.suzh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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