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31 03:23:45作者:未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用人单位校园引才引智工作,加快我区紧缺和高层次人才集聚,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阳澄湖人才计划及配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相委发〔2017〕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引才”,是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区内企业赴全国高校集聚地开展校园招聘活动,或通过区政府组织的“百校联百企”对接活动、赴海外校园引才活动等,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优势产业发展所急需的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校园引智”,是指与国内知名高校开展地校合作培养、使用人才,每年暑期接收一批研究生来我区开展社会实践,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课题研究、科技服务和专业咨询等,实现地方智力服务需求与高校智力资源对接,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第四条 “校园引才引智”工作由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统筹安排,委托苏州市相城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人才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联络协调、信息发布、需求收集、经费结算和奖励兑现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校园引才方式与政府经费支持
第五条 区人社局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两次发布“校园引才”工作计划,明确引才线路、合作高校及时间节点,并协调各板块人才办征集辖区内企业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需求,确定引才线路和高校,统一参加组团招聘。
第六条 参加“校园引才”活动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到达规定地点参加招聘活动。未经同意擅自变更或取消行程的企业,除应承担相应已发生的费用外,原则上今后不得参加政府组团的校园引才活动。
第七条 区人社局为“校园引才”企业提供以下经费支持:
1.免费统一办理展位预订、海报制作、食宿安排。
2.通过校园引才活动组织紧缺专业高校准毕业生参加企业岗位实习考核的,按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实习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不得晚于实习生毕业时间;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岗位见习考核的,按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凡参加岗位实习考核的,不再享受岗位见习考核政府补贴。
3.企业配备指导老师带教实习见习的,按每带教一名实习见习生给予指导老师每月150元带教补贴(每位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实习见习生不得超过5人)。
4.统一为实习见习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作高校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5.企业通过校园引才活动引进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专业须符合当年度《相城区重点发展产业紧缺人才开发目录》),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3000元/人、5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奖励在引进的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工作满三个月后由企业申领。
三、主要措施
第八条 区人社局每年3月份发布年度“校园引智”工作方案,明确合作高校,并协调各地人才办征集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课题研究、科技服务和专业咨询等方面项目需求。
第九条 区人社局对各板块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协调清华大学等合作高校组织研究生与“校园引智”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针对申报项目进行洽谈对接、双向选择。
第十条 实施单位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对接成功的项目,应指定项目负责人与高校研究生就项目的详细背景、工作计划、工作条件进行充分沟通,指导对接研究生利用在校时间做好资料搜集、软件设备等方面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应提供完成项目必需的工具、资料及人员协助;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及时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工作总结和研究生的考核鉴定。
第十二条 实施单位需提前安排好高校研究生食宿行等后勤保障工作,并及时做好往返交通费的核报。工作结束时,由实施单位按不低于3000元/人标准发放一次性工作补贴。
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可无偿使用高校研究生在社会实践期间产生的科技成果。鼓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产生的实际效益及高校研究生对科技项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 区人社局对“校园引智”实施单位提供以下经费支持:
1.按12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实施单位食宿补贴(如由板块统一安排住宿的按150元/人·天标准给予补贴),天数按实计算,一般不超过40天。
2.按高校所在城市至苏州往返高铁或动车二等座票价给予实施单位交通补贴。
3.按实施项目给予项目负责人(指导老师)500元工作补贴,一个项目限补贴一人。
4.统一为高校研究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作高校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四、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在区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区人社局将定期对用人单位校园引才引智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对考评优秀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政府补贴的用人单位及个人,一律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和奖励资金,同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相城区校园引才引智实施办法(试行)》(相人社开〔2014〕12号)同时废止。
五、附 件
1.相城区企业校园引才拟录用人员备案表
2.相城区企业校园引才一次性奖励申请表
3.相城区校园引智实施单位经费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