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赴香港澳门签注办理说明(续签指南)

更新时间:2022-03-31 03:52:23作者:未知

重庆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赴香港澳门签注办理说明(续签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同一类型签注、商务备案单位为同一单位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商务签注的代办必须是经批准的备案专办员)。

  (二)申请人在一年之内第四次以上(含第四次)申请赴港澳旅游的,每次均须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申请。

  (三)常住户口不在我市的赴港澳商务签注申请人,每次均须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申请。

  二、申请手续(以下复印件均为A4规格)

  (一)须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规定照片的申请表。

  (二)交回申请人持有的有效《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驻渝部队的军人、武警,每次申请均需提交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相应意见和批件。

  (四)委托代办的,须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交委托书。经批准的备案专办员代办商务签注的,只须交验专办员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赴港澳探亲签注(“T”)的再次申请,每年的首次申请,需提交与港澳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港澳关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年内再次申请赴港澳探望同一亲属的可免交。

  2、赴港澳商务签注(“S”)的再次申请,每次均须提交有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派遣函和经年检的商务备案回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若系异地户口每次均须交验户口簿、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3、赴香港逗留签注(“D”)的再次申请,需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4、赴澳门就学,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澳门逗留签注(“D”),需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5、赴澳门就业, 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签注(“D”),需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出具并有签署人签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 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签注(“D”),需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赴港澳其它签注(“Q”)的再次申请,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

  8、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方式

  按首次申请的渠道,向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或者各区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接受民警的询问。

  四、办证时限及领证方式

  1、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或各区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

  部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补充申请材料、核查或调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证件办结后1—5天申请人按照自己申请时选择的领证方式到原受理机关或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领取证件。具体领证方式、时间详见《受理回执》。

  3、确有特殊情况急需赴港澳的申请,提供相应证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按急件优先办理。

  六、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签注20元/件;二次签注40元/件;多次签注100元/件。

  七、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证大厅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夏季8:30-12:00)

  下午 1:30-5:00 (夏季2:00-5:00 )

  咨询电话:023-966511 监督电话:023-639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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