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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21 20:00:10作者:未知
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2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新修订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三合街道、双路镇以及名山街道城市建成区,包括龙河东、王家渡、峡南溪以及名山新城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
国家机关办公区域、文物保护单位;
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商场、景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桥梁、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及居民楼(阳台、窗户、楼道、屋顶);
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二、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规格和种类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在本县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 级和D 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 ”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 6 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 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五、禁放区内禁止使用“电子烟花”“电子礼花”“电子工艺品”等产品。
六、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
八、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0日施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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