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哪些情况下免征契税

更新时间:2022-03-31 04:55:18作者:佚名

南京哪些情况下免征契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契税征收对象

  在南京市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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