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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31 04:58:47作者:佚名
为保障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简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6日颁布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六条的授权,在《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基础上,除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以外,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住宅房屋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助标准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算,每个权证不足2000元的补足至2000元。
2、设备拆移补助费标准为:
(1)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每户2800元。
(2)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每部310元。
(3)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每户400元。
(4)宽带网拆除补助费:每个端口500元。
(5)空调拆装补助费:每台500元。
(6)热水器拆装补助费:每台400元。
(7)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每户280元。
3、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0元,每个权证不足2000元的补足至2000元。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申购征收安置房的,按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发放;在签约期限前搬迁的,自交房之日起至签约期开始期间所产生的临时安置费用按上述标准发放,不足1个月补足1个月。
4、重大疾病补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患有重大疾病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凭本市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视病情程度,经现场指挥部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每个权证给予1万元至3万元的重大疾病补助。一类病情给予1万元至1.5万元;二类病情给予1.5万元至2.5万元;三类病情给予2.5万元至3万元。
5、困难家庭补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经现场指挥部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每个权证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困难家庭补助。
6、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中有80岁以上老人的,经户籍资料核定后,每人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高龄老人生活补助。
上述4、5、6条各项补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特殊情况经会商后确定补助标准,原则上与上述补助累计不超过8万元。
(二)住宅房屋鼓励搬家、签约的奖励标准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奖励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签约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迁奖励,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2)第31日起至4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5%;
(3)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2、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开始之前搬迁的,每个权证给予6万元的提前搬迁奖励;在签约期首日起至30日内搬迁的,每个权证给予4万元的搬迁奖励。上述奖励不累计享受,超过期限,取消奖励。
3、搬迁率奖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内完成搬迁的,以征收组为单位计算,搬迁率达80%以上的给予搬迁率奖。具体标准为:搬迁率达80%,每个权证奖励1万元;搬迁率达85%,每个权证奖励2万元;搬迁率达90%,每个权证奖励3万元;搬迁率达95%,每个权证奖励4万元;搬迁率达100%,每个权证奖励5万元。搬迁率奖不累计享受,超过期限,取消奖励。
4、无违章建筑奖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开始之前和签约期首日起至30日内搬迁的,每个权证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无违章建筑奖励。超过期限,取消奖励。
5、货币安置奖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6、自主安置奖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开始之前和签约期首日起至30日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自主安置奖励。超过期限,取消奖励。
7、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的房地产评估价格符合申购两套以上(含两套)征收安置房的,但因项目房源所限,申购一套征收安置房后,剩余评估价格还满足购买一套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的金额,按货币安置奖励和自主安置奖励的奖励期限和计算标准给予奖励。
(三)居民未登记房屋的补偿、补助标准
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实际居住在历史形成的未登记房屋中,户籍登记与实际居住房屋一致,经调查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且在五年内无房地产交易和赠与行为的,由建设规划、征收管理、城市管理、所属街道办事处、征收实施单位、出资方等部门共同调查会商。认定为唯一住所的,按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标准的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补助,面积不足部分按实际面积计算,超出认定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助及奖励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5%的提前搬迁奖励。仅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2、设备拆移补助费标准为:
(1)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每户2800元。
(2)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每部310元。
(3)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每户400元。
(4)宽带网拆除补助费:每个端口500元。
(5)空调拆装补助费:每台500元(大型冷暖设备、设施的拆装补助费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6)热水器拆装补助费:每台400元。
(7)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设备,由征收当事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二)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未改变房屋用途,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其停产停业损失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最高可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20%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中含营业用房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非营业用房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根据处理意见给予补偿、补助;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结构的房屋,按原房屋登记性质进行评估,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根据处理意见给予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评估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原为非营业用房的,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为营业用房的,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其他规定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但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开始之前和签约期首日起至30日内签约搬迁,且实际经营多年,由于客观原因未领取营业执照、执照过期、注销或在2010年7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结合其实际用于营业或非营业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参照营业用房或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高于其住宅房屋评估价差价部分的80%作为经营性搬迁奖励发放。超过期限,取消奖励。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商业性质房屋用于出租经营,合法占有人与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解除合同并结清房租、水、电等费用且在签约期开始之前搬迁交房的,征收单位可给予合法占有人下列补助、奖励:
(1)装修费补助:装修费补助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合法占有人实际装修的,其装修费补助应给予合法占有人;合法占有人与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经营性搬迁奖励:参照租赁合同的年租金标准,按3个月的租金给予合法占有人经营性搬迁奖励;无租赁合同的,以同范围、同类型的租赁合同为参照依据,予以搬迁奖励。
(3)自主搬迁奖励:根据实际经营面积,给予合法占有人一次性自主搬迁奖励,按每平方米300元计算。
3、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其在签约期开始之前搬迁交房,并自行清退合法占有人后仍有财产需要搬迁的,可根据实际经营面积给予适当搬迁补助费(含设备迁移费),按每平方米100元计算。
四、附则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8日起施行。2017年3月10日后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