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31 04:58:54作者:佚名
为了保障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府令第318号)、《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宁政规字〔2017〕12号)相关要求,结合玄武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现将玄武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如下:
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
1.搬迁费。是指被征收房屋搬迁时发生的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计算,每个权证(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2000元的补足至2000元。
2.设备拆移费。是指被征收房屋内相关专项使用设施的拆移费用,包括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
(1)原有管道煤气迁移,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2800元/户。
(2)固定电话迁移补助费:310元/部。
(3)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500元/户。
(4)宽带网迁移补助费:500元/端口。
(5)空调迁移补助费:5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拆除补助费:2500元/台。
(7)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已电增容至8千瓦的,迁移补助费:280元/户。电增容至8千瓦(不含)以上的,迁移补助费:1000元/户。
3.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0元,每个权证(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每月不足2000元的补足至2000元。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征收安置或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与安置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规定的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4.重大疾病补助费。是指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5.特别困难家庭补助费。是指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持证的一、二级肢体、精神、智力残疾和盲人,持有低保证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4、5两项补助每个权证户(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累计不超过10万。
6.特殊提前搬迁奖励费。是指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特殊提前搬迁奖励费,奖励费用按实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实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特殊提前搬迁奖励,每个权证(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7.搬迁率奖励。是指在征收过程中,对征收范围内实际情况进行区域划分,根据所在区域内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相应完成率予以适当奖励。
8.特殊货币安置奖励费。是指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外,区人民政府结合提前搬迁情况再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特殊货币安置奖励。
9.高龄搬迁奖励。是指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权证户籍(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内有80岁以上至90岁(不含90岁)的高龄老人,按每人2万元给予搬迁奖励;有90岁(含9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按每人3万元给予搬迁奖励。
10.无未登记房奖励。是指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无未登记房的每个权证户(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可视情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11.放弃部分安置房奖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的房产评估价总额符合申购征收范围内两套以上(含两套)征收安置房的,但因项目房源所限,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只申购一套征收安置房,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其房地产评估价格中剩余金额,可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上述4-11项补助和奖励的规定期限和标准,由各项目视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区政府批准。特殊情况经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办理。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除对其价值的补偿外,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执行。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补助费用参照征收住宅房屋标准补助。
三、其他规定
1.本规定未涵盖的项目按《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2.本规定由区征收办负责解释。各征收项目依据此规定制定操作细则,区征收办负责审核,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在此之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