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2-03-21 22:30:03作者:佚名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修改内容

  (一)调整外来人员医保退休前提要件表述

  我市从2002年起就实现社会保险统一征缴,对于外来人员在本市办理退休,养老、医保均要求在厦实际缴费满10年,办理退休要件两险基本重合。但自2021年1月1日起,办理养老退休的前提要件将统一放宽至本省户籍人员或退休前在省内累计实际缴费满10年的人员。这一变化将直接导致部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领取养老退休待遇的外来人员,其在厦门缴交医疗保险不满10年,甚至只须缴纳1 个月的医疗保险费,就可在我市申领医保退休待遇,这与其在本市承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责任极不相称,对本市其他缴费年限长的参保人员来讲也不公平。

  鉴于此,对外来人员在本市申办退休医疗保险待遇资格,将不再采用原来“领取本市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表述,而是直接将“退休前在厦实际缴纳职工医保满10年”作为医保退休前提要件。即,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实际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才可在本市申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只是表述修改,实质内涵并未改变,也未增设新要求。

  (二)进一步明确“其他经批准退休人员”对象

  原《实施意见》规定可申报确认我市医保退休待遇对象“其他经批准退休,领取本市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实际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中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海纳百川”等人才计划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近期,市委组织部正式出台《厦门市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厦委组〔2020〕77号),明确适用对象为“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医保规定相应予以明确。

  (三)严格要求不足年限一次性补足

  根据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41号)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一次性补足后,方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养老保险现要求所有达到退休年龄但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员,不论户籍,都必须按月缴交至15年方可申领退休金。考虑到有效防范超龄人员来厦投机参保,套取医保待遇的风险,提升基金安全性,同时与“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实际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前提要件相匹配,此次我市明确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用。

  因此,今后我市医保将严格按照闽人社文〔2013〕41号规定,对于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员,必须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允许以在职职工身份继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补缴基数标准改为全省社平工资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19〕33号),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全省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由各地市的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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