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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4-02 04:01:46作者:佚名
永嘉县户口迁移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户籍制度改革,提高全县新型城镇化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精神,参考《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20〕3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本县(包括县内迁移)适用本规定。国家、省、市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 户口迁入本县分为居住社保(就业)落户、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
第二章 居住社保(就业)落户
第五条 在本县有合法所有权房屋或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本县申请落户。城镇地区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互凭对方房屋产权证明,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农村地区本人、配偶可凭对方房屋产权证明落户。具备前两款条件,迁入农村地区的,还需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本县城镇地区无住房。房屋已被拆除或属非住宅类、违法建造的,不予办理;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还应提交产权共有人同意落户的声明;因特殊原因房屋未办理不动产证明但确已入住的,可提交购房全额发票和房屋确已交付实际入住证明(下同)。
第六条 连续居住本县城镇地区已租赁登记备案的私有房屋2年以上,且该房屋无户口登记(包括房屋所有权人),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无住房,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户口迁入租赁房屋所在地。依前款取得落户资格要求在所居住的已备案租赁私房落户,需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按“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内立为一户”的原则办理。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落户的,可投靠租赁房屋所在城镇地区的亲友户(家庭户)或公共集体户落户。承租人离开租赁房屋到其他房屋实际居住,应当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第七条 在本县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缴纳税款,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在房产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或房产所在的城镇地区投亲靠友落户。
第八条 在本县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持本县居住证的,可在就业所在城镇地区落户。
第九条 在本县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退役军人,可在就业所在城镇地区落户。
第三章 人才引进落户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一)《永嘉县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F类人才、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在本县城镇地区先落户后择业。
(二)前项之外的下列人员,可在就业所在城镇地区落户。1.经县委人才办认定的创新团体和创业项目成员。2.经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完成人。3.经县人力社保局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紧缺工种技能人才。4.其他由县政府或者县级职能部门核准并经县委人才办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
第四章 亲属投靠落户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亲属投靠落户:(一)父母一方为本县家庭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二)夫妻一方为本县家庭户口,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三)成年子女为本县城镇地区家庭户口,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四)父母为本县城镇地区家庭户口,可允许成年子女投靠(照顾)迁入户口。
第五章 政策性落户
第十二条 经批准调入我县或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可在本县城镇地区落户。
第十三条 经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引进的运动员,可在本县城镇地区落户。
第十四条 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评定的劳动模范、优秀农民工、“最美温州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省级以上“最美家庭”,市级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五星级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未超过2年的人员,可在本县城镇地区落户。
第十五条 经温州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对促进温州市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在本县城镇地区落户。
第十六条 县内户口人员因房产转让、拆迁、离婚等原因需要迁出户口的家庭户成员,或者不符合集体户挂靠条件的集体户成员,应当及时将户口迁至城镇地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县城镇地区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至本县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亲友处;确无他处投靠的,可以凭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县无住房证明,将户口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
第十七条 根据本规定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内按本人或配偶、子女或父母、其他直系亲属的顺序落户,户口登记住址为迁入房屋坐落地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在被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迁入地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户(家庭户)内落户。不具备前两款条件的,经社区同意可在经常居住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第十八条 按照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随迁落户;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随迁的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经单位同意后可落户单位集体户。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按需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企业单位集体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指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已经连续居住2年的已备案租赁私房。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且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工作所在行政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规定所指“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本规定所指年限是指连续年限;本规定所称“以上”“未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地区指户口登记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方;农村地区指户口登记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地方。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等情形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8日开始施行,《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9〕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