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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5
更新时间:2023-02-03 07:50:22作者:智慧百科
2023年海沧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工作开始了,赶紧来申请吧!
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独生子女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给予发放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金。
一、奖扶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2.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3.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
※ 申请人应在符合条件的前一年提出申请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按照闽卫家庭〔2014〕68号文件规定,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发放奖励扶助金1800元,其中低保户家庭按每人每年3000元发放,直至亡故为止。
(※ 海沧区扩大奖励扶助范围,农村男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即发放扶助金每人每年600元直至60周岁转为每人每年1800元)
三、申请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海沧区各街道村(居)便民服务站提交申请材料。
各街道咨询电话
海沧街道:6087993;新阳街道:6889323;嵩屿街道:6809233;东孚街道:6315117
四、申办材料
本人及现存子女身份证、本人结婚证、户口簿(含首页)、《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银行卡或存折;收养子女的,还要提供收养证。
五、发放方式
符合条件的奖扶对象向户籍地所在村(居)提出申请,经公示无异议,报街道社建办复核公示后发放。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给予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具体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病残的特殊家庭,49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1450元,49周岁以下每人每月800元。属低保户家庭的,每人每月增发5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
三、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海沧区各街道村(居)便民服务站提交申请材料。
四、申请材料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即结婚证,属离婚对象的,提供离婚证明材料,属丧偶的,无需提供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独生子女父母证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证明、银行卡或存折;收养子女的,还要提供收养证。
五、发放方式
符合条件的特扶对象向户籍地所在村(居)提出申请,经公示无异议,报街道社建办复核公示后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