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11-04 12:39:42作者:智慧百科
享受条件
生育当月生育保险正常缴费且生育前后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0个月(断了就重新计算),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标准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计算公式: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顺产生育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含剖腹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发放方式
单位职工连续参保缴费满十个月且在生育期间连续正常参保,可在医院划卡结算(必须走生育报销/计划生育报销才会自动发放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津贴3个月内自动发放到单位,可在江苏省医保个人网厅上查询。
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上述费用无法正常发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