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经开区、云龙示范区重点税源企业人才发展奖励办法

更新时间:2022-10-28 16:52:32作者:智慧百科

株洲经开区、云龙示范区重点税源企业人才发展奖励办法

  株洲经开区、云龙示范区重点税源企业人才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优质企业扎根发展,壮大和提升区域税源基础和质量,促进区域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发挥人才在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根据《关于优化人才政策体系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的30条措施》(株发〔2021〕1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税收关系在本辖区内的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且符合区相关认定标准的重点产业企业(不包括国有投资公司及房地产企业)。

  第三条 我区重点税源企业一年一定。每年根据企业的年度纳税总额、税收增长情况和对区主要经济指标增速的拉动贡献等实际情况,由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确定具体标准后予以核定。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适用于重点税源企业员工,主要为企业负责人、高管、特殊人才。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被确定为我区的重点税源企业,对缴纳个人所得税在1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企业负责人、高管、特殊人才,按其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财力的60%给予奖励;对缴纳个人所得税在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负责人、高管、特殊人才,其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财力的60%给予奖励,5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财力的80%给予奖励。对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以上奖励每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股东(个人)的股权转让收入在本辖区内的纳税总额不低于200万元,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财力的80%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七条 本办法组织奖励兑现时间为每年3月至5月, 由区财政局牵头,组织上年度政策兑现工作。由企业提出申请及相关纳税佐证资料,区财政局会同云龙税务分局、经开市场监管局及相关单位审核重点税源企业及企业负责人、高管、特殊人才相应的纳税数据并出具相关意见,区财政局、经开市场监管局及相关单位拟定奖励名单,报区党工委会议或常务会议审定后予以兑现。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与市、区政府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人才奖励等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另行按《株洲经开区、云龙示范区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十条政策》执行。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期如遇中央、省、市政策调整,本办法可做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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