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缓刑是否代表监外执行?(缓刑是否代表监外执行结束了)

更新时间:2022-11-30 07:01:16作者:智慧百科

缓刑是否代表监外执行?(缓刑是否代表监外执行结束了)

一、缓刑是否代表监外执行?

缓刑不代表监外执行。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暂不执行原判刑罚,不致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如果不违反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监外执行是指罪犯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缓刑不需要在监狱坐牢,在监外工作生活,考验期限为3年。在3年期间里,不违法违规就被视为坐牢期结束。在法庭宣告缓刑了的犯罪分子,一审判决后,已无须再进行关押。如果判决在法律效力生成前,犯罪分子仍在关押,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改变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取保或者是监视居住,等判决生效后,将犯罪分子交给公安机关进行考察。

其中在判缓刑期间,犯罪分子要遵守以下四点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居住地应当申请得到考察机关的批准。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还有就是这些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比较轻,如果罪行是比较严重,累犯或者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就不适用缓刑。

2、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比较轻且有悔改之意,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可适用缓刑。如果是对社会危害极大,即使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不适用于缓刑。

为此,适用缓刑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对缓刑犯的考察,应由公安机关进行,缓刑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公安机关作为考察工作的组织者,不仅应将缓刑犯列为重点人口依法进行管理,并确定考察单位和考察措施,还应负责领导和监督各单位和基层组织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并给予方针政策上的指导。

配合考察的单位和基层组织除应建立相应的考察机构、指定专职人员外,还应认真地做好具体的、适当的帮教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缓刑犯进行帮教工作,与他们谈心、交流、关心和督促其自觉改造,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缓刑考察情况。

在对犯罪行为人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的时候,一定要认真的审查犯罪行为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如果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那么犯罪行为人就可以被适用缓刑,不需要在监狱内执行刑罚,但是在监狱外执行的时候,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

为您推荐

拘役跟有期徒刑性质有什么不一样

法律性质是没有区别的,因为拘役和有期徒刑都属于刑罚方式,区别主要在于执行场所,服刑期限,法律后果以及适用对象等方面,一般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在监狱中执行的,判处拘役的话,则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2022-12-01 10:02

刑法隐瞒毒品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构成要件具体包括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隐瞒毒品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侵犯了我国对于毒品的管理以及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客观方

2022-12-01 10:02

被判处拘役3个月有必要上诉吗(被判处拘役3个月有必要上诉吗请问)

这个问题并不是法律强行规定的,《刑事诉讼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上诉权,不管一审判处的刑罚有多轻,只要犯罪嫌疑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或者犯罪嫌疑人认为自身根本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都可以提起上诉。

2022-12-01 10:02

一般法院对盗窃嫌疑犯拘役多久

具体判处多长时间的拘役是无法准确回答的,但《刑法》中规定的拘役的时间是一个月以上到六个月以上,不过,构成盗窃罪的,判刑标准也不一定是拘役,除非犯罪情节轻微,如果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嫌疑人也有可能被判处无

2022-12-01 10:02

拘役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怎么处理

应该撤销缓刑,对犯罪分子新犯的罪行依法作出判决,作出判决之后要将新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缓刑考验期是不能折抵刑期的,所以被数罪并罚之后,在计算服刑期限时,是不包括缓刑考验期的。

2022-12-01 10:02

拘役缓刑折抵刑期比例是怎样的

缓刑考验期是不能折抵拘役刑期的,缓刑本身就是社区矫正,只要缓刑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缓刑考验期届满后将不再执行原判罚,但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或者有新的犯罪行为的,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时服刑期限不包

2022-12-01 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