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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起诉书由谁向人民法院提交?

更新时间:2022-11-30 07:01:05作者:智慧百科

逃税罪起诉书由谁向人民法院提交?

一、逃税罪起诉书由谁向人民法院提交?

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

(一)刑事诉讼中的原告,指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包括被害人以及其近亲属。

(二)公诉人是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提出追究犯罪的人,具体是人民检察院;公诉人不参加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只是履行法庭监督职责。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二、逃税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一)逃税罪的主体要件

逃税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二)逃税罪的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应当缴纳税款而故意逃避缴纳税款。因过失造成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三)逃税罪的客观要件

行为人为逃避缴纳税款在客观上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

所谓伪造帐证,是指仿照真帐簿、真凭证的式样、内容,制造虚假的帐簿、凭证,并怀着欺诈的偷税故意把它当着真的来使用(即以假充真,无中生有)的行为。所谓变造帐证,是指用剪贴、挖补、拼凑等方法,改变帐簿、凭证上所记载的项目、数量、日期等内容,使本来正确的帐簿、凭证改变成错误的行为。

所谓隐匿帐证,是指将帐簿、凭证隐蔽和藏匿起来,以逃避税务机关查获的行为。

所谓擅自销毁帐证,是指在帐簿、凭证法定保存期限内,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销毁帐簿、凭证的行为。

所谓多列支出,是指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所得数额等行为。

所谓不列、少列收入,是指不将经营取得的应税收入记入法定帐户核算,帐外经营;或者将应税收入转入其他非法定的帐户等行为。

所谓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指拒不按照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通知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

所谓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不依法如实申报其应税项目、数量和应税收入、所得等行为。

(四)逃税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逃税、偷税、漏税等行为都属于违法的行为,一般会被税收征收机关予以严厉的处罚,在行为人逃税、偷税漏税的行为达到了法定的立案标准时,就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还会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最终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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