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局回应“巴黎贝甜”案:依法从轻处罚

更新时间:2022-09-04 10:23:44作者:佚名

上海市监局回应“巴黎贝甜”案:依法从轻处罚

中新经纬9月3日电 据“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3日消息,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在“巴黎贝甜”案件中,考虑了企业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涉案金额等实际情况,依据《食品安全法》法定最低幅度给予从轻处罚。


截图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注意到网上舆情反映“巴黎贝甜”被罚引发社会关注。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在“巴黎贝甜”案件中,办案部门考虑了企业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涉案金额等实际情况,依据《食品安全法》法定最低幅度给予从轻处罚。目前,案件尚在法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救济期间,企业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提出异议,我们将积极妥善做好相关工作。


截图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早在4月27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根据举报线索开展执法检查。经查,2022年4月23日至4月26日,上海艾丝碧西食品有限公司(巴黎贝甜)在位于闵行区老虹井路100号的培训中心内接受社区团购订单,从事糕点类产品生产和销售。该培训中心未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资质。

巴黎贝甜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中新经纬APP)

巴黎贝甜有点甜

巴黎贝甜被罚上了热搜。

日前,据天眼查App显示,8月12日,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关联公司上海艾丝碧西食品有限公司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8.5万元。这是今年4月巴黎贝甜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曝光的后续。


根据沪市监总处【2022】322022000127号处罚文书显示,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给出的处罚事由为——

经核实,上海市闵行区老虹井路100号的场所为当事人的培训中心。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其许可证上核准的生产、经营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景联路759号。当事人于2022年3月27日取得了上海市商务委开具的《上海市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企业证明》(编号:2022-商贸-086),作为生活物资保障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为配合本市新冠疫情防控,在疫情封控期间当事人封闭了位于景联路759号的工厂,并安排部分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回到住所的员工前往培训中心暂时过渡,并利用培训中心烘焙设备及物流中心配送的原材料制作面包自用。随着疫情封控的持续,周边社区对糕点产品需求增大,当事人于2022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在上述培训中心内从事糕点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该地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相关资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生产四种团购糕点套餐,共计400套,每种套餐售价125元至170元不等。上述套餐全部以当事人名义销售完毕,相关费用均已汇入当事人账户。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团购糕点套餐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850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套餐所涉及原料对应的发票等采购结算凭证,故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8500元。 另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和12315平台系统,未查询到有关于上述套餐的相关投诉情况,且当事人均按要求对上述套餐所涉及的原辅料进行了进货查验,能提供相应的索证索票及生产工艺流程材料。当事人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已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看到这条处罚,直让人觉得:被巴黎贝甜的行为甜到了。

今年4月~6月,上海抗疫期间,由于管理混乱和前期物资尤其是食品、蔬菜、生鲜等基本民生保障物资准备不足,物流受阻,给人们的日常饮食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每每想起都有一种切肤之痛,也让人深切体会到什么是真正的民以食为天。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的处罚文书,“随着疫情封控的持续,周边社区对糕点产品需求增大,当事人于2022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在上述培训中心内从事糕点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该地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相关资质”,并且“未查询到有关于上述套餐的相关投诉情况,且当事人均按要求对上述套餐所涉及的原辅料进行了进货查验,能提供相应的索证索票及生产工艺流程材料”,何况巴黎贝甜还是“作为生活物资保障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当时正是上海疫情吃紧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巴黎贝甜的员工积极生产面包来缓解一部分人的饥饿,用的原材料都是正规渠道的,并且在各种哄抬物价见诸报端的情况下,巴黎贝甜生产的这些面包平价售卖,只因为生产面包的地方是员工的培训中心、不是规定的生产场所,就被罚了。这就相当于一艘行驶在大海上的小船收到了另一艘进了水的小船的求救信号,并勇于施救,结果救了人还被处罚了。

那么普通老百姓都是怎么看这件事儿的呢?微博网友的评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怎么觉得这是功臣。”“这是真正字面意思上的‘秋后算账’。”“为众人抱薪者,罚款58.5万。”“冲破封锁送面包的被罚了,那么奶头肉呢?”“这张罚单是最好的广告”……



老百姓心里都有一杆秤。

这也不是孤例。今年年初西安发生疫情时,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详见《西安老百姓心里有杆秤》)

2022年1月7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通报了一系列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案例,其中一个是,2022年1月2日,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经开区中队对西安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开第一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烘焙间存在“操作台上放有未经清洗的鸡蛋”“操作间摆放混乱”“面包与工作人员衣服混放”等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该公司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目前,综合执法支队已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此举被网友批评是“鸡蛋里挑骨头”。根据西安网友的留言,西安疫情封控期间,“是盒马坚持不涨价,冒着风险把平价菜送到百姓手中。封城这些天,唯一吃到的不涨价的菜就是盒马抢的”。

也有网友说:“经此劫难,对盒马未必是坏事,试出了人心向背、试出了商家梦寐以求的口碑……”

这句话同样适合上海、适合巴黎贝甜。

再把时间线拉回到并不遥远的8月28日。根据央视新闻报道,日前,陕西榆林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惊动了国务院督查组。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了实地调查走访。

报道称,罗某夫妇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2021年10月的一天,他们购进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一个月后他们接到了检验报告,说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涉案的7斤芹菜中,除2斤用于抽样检查,剩余的5斤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6.6万元的处罚。


督查组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50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5万元的就有21起,而它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

本来这些违法行为也没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来都是小老百姓的小本经营,然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尤其我们经历了那么多“毒xx”事件后,早就唤醒了大众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市场监管局的从严处罚,看似合情合理,但却有失执法的尺度和温度。

正如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成员陈晓所言,执法不能只讲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

尤其总理一再强调:“为政之道,民生为本。我们要念之再三,铭之肺腑,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

市场监管局不考虑实际情况机械执法、执法过当、执法任性的例子不胜枚举,是不是应该反思什么地方出了问题,又该怎么对这些失当行为进行问责?

“一个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一味盯着小微企业使劲儿罚款,很可能破坏当地的市场秩序,影响公众的稳定预期。”光明网发表评论员文章认为,“并不是不应该严管食品安全,而是说在监管过程中要多一些温度,多一些包容。管的目的是发展,是繁荣,是生机勃勃,而不是风声鹤唳。一个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需要每一个参与者恪守公序良俗,也需要监管者敬畏法律法规,克制执法任性,减少自由裁量。”

《北京青年报》亦评论道:“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执法要义,但严格执法不等于简单追求执法打击力度,而不讲究方式方法,不考虑违法情节轻重和执法社会效果。任何时候执法都要遵循立法本意和‘法乃公平良善之术’的法律精神,既要讲力度,也要讲尺度和温度,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行政执法须遵循比例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或平衡原则,意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行为的强度必须与被执行人违反法律的严重性相适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该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必要性、最小损害性,罚过相当是核心要求。”

各个地方的市场监管局作为日常与市井打交道最多、最能感知民间疾苦的前沿阵地之一,似乎成了最不食人间烟火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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