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温州市规上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突围攻坚十条刚性措施

更新时间:2022-04-21 07:57:58作者:未知

2022温州市规上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突围攻坚十条刚性措施

  温州市规上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突围攻坚十条刚性措施

  为加快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建设,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2024年全市规上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23万元/人年(标线),争取达到25万元/人年(高线)”目标,特制定十条刚性措施如下:

  一、加快低效提升。规上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低于上年度全市同行业平均30%的,列出企业清单,通过新一轮“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推动企业加快改造、提升或退出。(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二、优化技改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智能化技改项目竣工投产后,在企业年度产值同比增长15%以上的基础上,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20%、30%、40%以上的,分别追加补助5%、7%、10%,追加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不受原技改补助封顶额度限制)。每年组织实施智能化技改项目1000项以上,新增应用工业机器人2000台以上,争取实现规上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强化项目管理。新招引项目设置“全员劳动生产率”底线门槛,作为“项目投资管理合同”的重要量化指标,原则上应高于上年度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10%以上。加强对项目投资合同中全员劳动生产率履约的刚性监管和约束,鼓励迭代更新设备技术,不断提高项目全员劳动生产率。全市每年招引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高新技术)产业项目60个以上,当年落地项目投资完成率达20%以上。(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四、深化“亩均”改革。“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全员劳动生产率的一般权重提高至20%左右。将规上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作为增资扩产企业资源要素配置的主要权衡指标,原则上增资扩产新增供地企业的全员劳动生产率应高于上年度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15%以上。(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推动增资扩产。鼓励引导总部企业、拟上市企业产能回归、利润回归。对总部设在温州,且在温产值超1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入选“世界500强”的,首次给予1000万元奖励;入选“中国企业500强”的,首次给予500万元奖励;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的,首次给予300万元奖励;入选“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或“浙江民营企业100 强”的,首次给予200万元奖励;入选市级领军企业的,首次给予100万奖励。以上荣誉重新通过认定,且在温产值和税收均增长的,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六、鼓励企业上台阶。对全员劳动生产率不低于全市同行业平均的规上工业企业,其产值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进档的奖励差额),奖励资金按“第1年40%、第2年30%、第3年30%”分3年给予奖励,期间未能保持该规模梯队的,后续不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七、优化投资结构。开展项目投产“一对一”跟踪服务,协调加快项目竣工验收、上规入统,年度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增速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经信局)

  八、强化创新驱动。围绕产品实用性创新、功能性改进、节材性替代等,推动产品精品化、服务化、个性化升级,每年新增省级工业新产品500项以上。实施首台(套)提升工程,每年新增首台(套)产品30项。(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九、突出品牌赋能。实施品牌竞争力提升工程,每年培育浙江制造“品字标”区域公共品牌40家以上。加快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每年获评“浙江出口名牌”企业5家以上。争创省政府质量奖1家以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十、加强指导服务。指导规上工业企业对在编不在岗的挂靠人员、已离职人员和其他特殊情况在册不在岗人员等进行核准,鼓励企业服务外包,根据用工实际精准填报用工人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规上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作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指标,按照三年和分年度攻坚目标,实施月通报、季督查、年考核,强化争先创优,每季度由市政府对规上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绝对值任务完成率排名靠后的地区进行约谈。

  本政策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资金奖补政策。企业同时符合第五条“增资扩产”和第六条“上台阶”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第二条技改奖补项目不纳入总量控制。

  本政策自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措施已经明确时间的,从其规定),相关实施细则由责任单位另行制定。各县(市)应参照本政策制定相应的政策文件。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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