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22 05:43:01作者:未知
以工代训
(一)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以工代训,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并以工代训。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以及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的,从失业保险金结余计提专项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各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原则上不超过以下上限。
1.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每月补贴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其补贴期限是:
(1)补贴期限上限。补贴期限自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的,以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工资按月发放的以首次计酬之日起计算,按日发放的以首次发放工资之日起计算),按照以工代训实际天数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生产经营主体与贫困劳动力签订收购或委托代种代养等协议并组织其以工代训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补贴标准上限。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在以工代训补贴期限内,向贫困劳动力发放的劳动报酬总额未达到当年省定扶贫标准的,补贴上限不超过劳动报酬总额;劳动报酬总额达到或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的,补贴上限不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在收购或委托代种代养等协议期限内组织贫困劳动力以工代训的,贫困劳动力协议期内实际年收入未达到当年省定扶贫标准的,补贴上限不超过实际年收入总额;实际年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的,补贴总额不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
(三)组织实施
1.申报备案
开展以工代训前,生产经营主体或参保企业将以工代训计划(包括培训工种、时间、内容、成本、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等)、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可根据招用情况动态提交)等有关材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开展培训
生产经营主体或参保企业与招用的以工代训人员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约定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后,安排管理、技术和服务人员,开展以工代训,帮助其掌握必要的生产技能及安全知识。同时要将以工代训人员出勤情况、劳动报酬发放情况在内部予以公示。
3. 补贴申领
(1)申领时间
以工代训培训补贴每月申领一次。生产经营主体或参保企业可根据以工代训到期情况合并集中申领。
(2)所需材料
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以工代训人员个人银行卡以工代训期间流水账单,签订劳动合同或收购等协议的还应提供劳动合同(协议)复印件。不具备设立财务机构能力的生产经营主体或参保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实施财务核算代理,并以第三方提供的财务材料等作为审核要件。
4.补贴拨付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培训补贴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培训补贴经费。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拨付到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不具备开立基本账户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授权的个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