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惠邕保保险责任

更新时间:2022-07-07 01:09:19作者:未知

南宁惠邕保保险责任

  1.在“惠邕保”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并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惠邕保”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惠邕保”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00万元。

  2.在“惠邕保”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并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惠邕保”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惠邕保”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00万元。

  3.在“惠邕保”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定药品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惠邕保”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保险责任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惠邕保”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保险责任给付比例给付特定药品保险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00万元。

  4.在“惠邕保”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患新冠肺炎住院,给付住院津贴200元/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累计最高给付365天。

  5.在2022年4月20日至6月2日期间完成投保缴费的参保人员,从2022年6月3日0时起至2023年6月2日24时止按规定享受“惠邕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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