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生育政策变化对我们有什么样的影响?附新旧政策对比

更新时间:2022-09-13 16:49:37作者:智慧百科

惠州生育政策变化对我们有什么样的影响?附新旧政策对比

  依据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惠州市医疗保险办事指南(2021年第三版)于9月底出炉。

  其中,生育待遇保障、生育保险征缴等方面政策的更改备受关注。那么,如何看待具体政策条款的更改?对我们有什么样的影响?

  一、生育津贴申请条件

  原政策: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并继续缴费;参保人生育时(含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下同)前6个月直至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时均处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状态。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时间不予累计计算为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

  更改后: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按时足额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是否废除了职工累计缴纳年限和连续缴费年限的条件要求?

  根据省规定,今年10月1日之后生育的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不需考虑职工累计缴纳年限和连续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如分娩前一直以灵就业方式买职工医保,分娩当月转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能否享受生育津贴?

  如分娩前一直以灵活就业方式购买职工医保,分娩当月转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因不符合“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生育津贴申请对象

  原政策:参保职工,按规定缴纳了职工医保费。

  更改后:参保职工(不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按规定缴纳了职工医保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这个政策实施时间的截止点是否泛指10月1日后怀孕及分娩的人员,10月1日前分娩的人员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生育津贴?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的要求,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的生育保障自2021年10月1日零时起按该规定执行;2021年9月30日24时前职工医保参保人分娩、终止妊娠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待遇仍按《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原政策: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2021〕1号)中,关于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中有提及:因非医学需要或自行终止妊娠的费用事项。

  修改后:根据最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未提及因非医学需要或自行终止妊娠的费用事项。

  是否从2021年10月1日开始因非医学需要或自行终止妊娠的费用可以纳入生育报销范围内?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规定的按省规定执行,省未明确的事项我市政策进行补充的,按我市政策执行。因非医学需要或自行终止妊娠的费用事项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四、缴费比例

  原政策:医疗保险和生育报销合并征收之后,缴费标准为城镇职工单位缴纳比例6.5%,个人缴纳比例2%,灵活就业参保缴费比例为8.5%。

  修改后:现根据最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 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但缴费比例仍是按照8.5%缴纳。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无需参加生育报销,为何缴费比例和之前医疗保险和生育报销合并征收的比例一致,能否给予更好的解释?

  按照新《规定》的要求,以下人员或其用人单位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按照惠州在执行新《规定》前的有关政策,上述四类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不单独征收生育保险费,享受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含生育津贴)。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在今年10月1日之前和之后生育,同样是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但生育津贴将是从有到无的变化。

本文标签: 职工  津贴  医保  用人单位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