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2-09-25 16:57:53作者:智慧百科

河北省沧州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包括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扶持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地方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各地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资金管理使用效率。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补贴、创业补贴、租金补贴、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各市(县、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

  省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省级创业扶持资金。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向社会购买创业服务成果,对省级示范性众创空间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和专项服务活动等方面的支出。各地筹集的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由当地政府确定。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未就业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回内地人员,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五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人员还包括创业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主),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在职业资格鉴定或专项能力鉴定范围内的工种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在职业资格鉴定和专项能力鉴定范围内的工种须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不含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家庭手工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200元,各地发布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内的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500元,具体职业(工种)的培训培训课时和课时补贴标准由各地确定。创业培训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当地技工学校相同培训时间的学费实际收费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由各地确定。

  五类人员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或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并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职工个人或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确定。

  符合条件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各地确定。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四)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职工转岗培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转岗培训的,可按每人每课时8元、最多不超过100课时的标准,给予转岗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地确定。同批分流安置职工只享受一次转岗培训补贴。

  (五)家庭手工业培训项目及补贴标准由各地确定。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具体标准由地确定,但最高不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条件由各地确定。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初次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指登记失业人员首次创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微企业、在民政部门注册社会组织,不含法人变更。)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第八条 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岗位补贴。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地确定;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确定。

  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九条 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贫困县及民族县中职学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费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共同分担。就业见习补贴单位与政府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地确定。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补贴可提高10%。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条 求职补贴。对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第十一条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吸纳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第十二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指登记失业人员首次创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微企业、在民政部门注册社会组织,不含法人变更),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500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三条 小微型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且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确定。

  第十四条 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下同)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补贴标准要视情况逐年递减。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地制定。

  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多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1年,具体办法由各地确定。

  第十五条 特定政策补助。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分流职工安置方案中解除劳动关系的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各地确定。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

  第十六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职业介绍、劳务输出和创业服务等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各级人社部门应于年初商财政部门制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中途不得追加。具体办法由各地确定。

  第十七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门要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社部门每年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初审,省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各地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对审核认定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给予300万元一次性支持,其中:在省属院校或省属企业的,由省财政全额补助;在其他院校或企业的,由省级和同级财政各负担50%;对审核认定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给予每个10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就业创业服务能力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和结余因素四类。其中: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各地人口、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每年绩效考核结果,重点考核各地就业资金支出结构、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结余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就业补助资金收支规模,重点考核滚存结余占当年资金支出比重。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应在收到上级就业补助资金后及时下达;设区市本级预算安排给下级的就业补助资金,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二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可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对个人垫付培训费有困难的,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垫付、代为申请,培训机构必须与申请人签订免费培训和代为申请协议书。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五类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就业技能培训以劳动合同或登记灵活就业为就业证明、创业培训以营业执照为创业证明,下同)、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等。

  (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免费培训协议书、代为申请协议书及其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还应再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生活费补贴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申请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经本人签字的第12个月的工资单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企业为在职职工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四)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五)去产能企业针对内部转岗职工自主安排转岗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去产能企业转岗培训)、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工名册等。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对五类人员(去产能转岗职工)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市县要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一批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免费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有效期3年。要明确培训监管机构,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对培训过程实行监管,对每一期培训出具《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对培训中有违规行为的定点培训机构,一经发现,取消定点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经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在公益性岗位安置、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符合条件人员名单、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援助协议、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

  (二)申报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材料。

  (三)初次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去产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材料。

  上述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岗位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岗位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岗位补贴人员名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个人或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六条 就业见习补贴。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县、民族县中职学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应按季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人员名册及就业见习协议书、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有见习人员签字的企业(单位)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复印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求职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求职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求职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求职补贴人员名册、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父母烈士)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等材料。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吸纳就业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吸纳就业补贴人员名册、毕业证复印件或去产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企业为这部分人员缴费凭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九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申请材料应附:《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等材料。申请材料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条 小微型企业场地租金补贴。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租金补贴审核认定表》、企业负责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或店铺租赁合同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三十一条 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创业孵化基地每半年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申请材料应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审核认定表》、创业项目名册及其负责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协议复印件、基地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资料经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创业孵化基地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三十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财政、人社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应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各地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各地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各地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第三十四条 人社部门应对上述各项补贴申请材料的原件以及涉及个人申请的身份证进行核验并留存复印件,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规范性负责。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够依托信息管理系统或与相关单位通过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取个人及用人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三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规范和优化资金审核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手段,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及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各级人社部门对所有就业补助资金的支出,都要通过全省统一的《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审核流程后向财政部门提交,有条件的市、县人社、财政部门要联网,逐步实现资金审核业务的全程网上办理;暂不具备联网条件的,也要将全部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纳入《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凡不纳入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三十七条 人社部门要认真执行按月、按季和每半年受理补贴申请的规定,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受理申请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人社部门的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和拨款申请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人社部门报送材料中的补贴标准和金额进行核实,并按规定拨付资金,减少结转结余,同时将拨款情况抄送人社部门。人社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市县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四十一条 人社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开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开。

  各级人社部门要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要求,规范公开内容,对公开内容中的身份证号码,在公开时要注意隐藏或遮挡部分数字;对未要求公开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出生日期、家庭困难状况、身体残疾情况等涉及享受补贴人员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确需公开的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要切实加强各项就业补贴和政策享受人员的个人信息管理,严禁用于资金管理、政策落实和公共服务之外的其他用途,严禁以任何形式将落实政策、提供服务中获取的劳动者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任何社会机构及个人。

  第四十二条 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创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市县,省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获得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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