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更新时间:2022-09-25 16:57:54作者:智慧百科

沧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初次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指登记失业人员首次创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微企业、在民政部门注册社会组织,不含法人变更。)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在公益性岗位安置、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符合条件人员名单、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援助协议、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

  (二)申报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材料。

  (三)初次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去产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材料。

  上述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