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医保参保费用

更新时间:2022-04-01 20:00:35作者:佚名

温州市医保参保费用

  参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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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职职工参保后,何时能享受医保待遇?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符合参保条件后的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中,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及时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参保人员当月未缴费的,次月起暂停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已参保的持有效期内杭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以及《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持证人员),自在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证件登记手续的当日起享受有关医保待遇。

  在职职工中断参保的有何规定?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中断参保后办理参保手续的,应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以下简称等待期)。在中断参保期间和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因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造成职工中断参保的,职工在中断参保期间及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后,未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导致全体职工中断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用人单位足额补缴所欠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恢复其单位职工的医保待遇。

  (三)中断参保的,可按规定补缴中断参保期间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

  补缴时间段内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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